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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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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王国兴议员就拖欠工资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的团体及人士对近年雇主拖欠工资的情况表示关注。在本年五月十五日的行政长官答问会上,行政长官承诺会尽快处理雇主不遵从劳资审裁处(“审裁处”)作出,他们须向有关雇员支付被拖欠款项的裁断的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本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在去年十二月通过一项议案,促请政府修订《雇佣条例》关於法团负责人欠薪罪行的刑责的第64B条,当局会不会尽快作出有关修订;如果会,将於何时提出修订建议;

(二) 除了在人力事务委员会本年四月的会议上提出的七个方案外,当局有没有考虑推行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以打击雇主拖欠审裁处裁断款项的问题;如果有,详情是什么;及

(三) 除了上述方案外,当局有没有其他方案确保雇员在获审裁处判处胜诉后,不论雇主有没有拖欠审裁处裁断的款项,该等雇员都可以尽快取得裁断款项;如果有,详情是什么,以及最快可於何时推行有关方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劳工处曾就《雇佣条例》第64B条进行检讨,研究在有需要时对该条文作出各种修订的可行性,并就此征询律政司的意见。

  根据法律意见,即使加入一些劳工团体所提议的两项可供定罪元素,即「无合理辩解的行动」或「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采取行动」,并不会减轻控方引用第64B条检控法团负责人的举证责任。现行条文中有关负责人「同意」、「纵容」、或「疏忽」等可供定罪元素,已足以涵盖各种法团欠薪罪行可归因於负责人不合理行为的有关情况。换言之,加入上述两项额外元素实属不必要,因为「同意」和「纵容」应足以涵盖负责人作出「无合理辩解」行为的情况,而「疏忽」亦已涵盖负责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采取行动」的情况。至於删除现行条文的负责人「同意」、「纵容」或「疏忽」等可供定罪元素,则很可能抵触《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及《基本法》,故并不可行。

  在此期间,劳工处已重整调查策略,调拨更多资源针对涉及欠薪罪行的法团负责人采取执法行动。首先,我们加强了宣传,鼓励更多雇员在引用该条例第64B条检控的个案中担任控方证人,同时提醒负责人有关罚则。其次,劳工处已聘用七名前警务人员,以加强搜集证据及情报的能力,并针对涉及第64B条的个案及早展开调查。

  自从推行上述措施后,定罪个案数目显著上升。在二○○七年,法团负责人因欠薪罪行而被定罪的传票数目有一百二十六张,较二○○六年的六十九张增加百分之八十三,其中五名被定罪的公司董事更被判入狱或判入狱但获缓刑。在二○○八年一月至四月,法团负责人因欠薪罪行而被定罪的传票数目有六十九张,较二○○七年同期的三十六张增加百分之九十二。

  重整调查策略后的执法成效令人鼓舞,正显示无需修订第64B条。劳工处会继续密切监察欠薪罪行,并严厉执法。

(二) 政府非常重视有关雇主不遵从劳审处裁决的情况,并正积极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案,改善有关情况。如涉及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劳工处会严厉执法,打?违例雇主。

  根据劳工处的经验,有部分雇主是因无力偿债而没有依照判令支付款项。若雇主有偿债能力或仍在经营,劳工处接获雇员指雇主未有遵照劳审处裁决付款的投诉后,会跟进调查。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案件涉及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薪金或其他法定权益的规定,劳工处会向雇主提出刑事检控。

  为加强阻吓作用,自二○○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触犯《雇佣条例》的欠薪罪行的最高罚则已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大幅提高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在二○○七年,因违例欠薪而被定罪的传票共有九百六十张,较二○○六年的七百八十五张增加百分之二十二。当中有七名被告人被判监禁或缓刑,另有一宗个案被重罚十一万四千元。如雇主是有限公司,劳工处除了检控公司欠薪外,亦会检控因其同意、纵容或疏忽而导致公司欠薪的负责人,有关检控的数字载於上文第(一)部分的答覆内。

  我们相信严厉执法可加强阻吓作用,向雇主发出强烈讯息,表明违反《雇佣条例》属严重罪行,从而减少雇员被拖欠薪酬及劳审处裁款项的情况。

(三) 雇佣申索关乎雇主与雇员履行合约条文的事宜。如一方不履行合约责任,另一方可循民事索偿程序追讨。当局设立劳审处的目的,就是提供快捷、廉宜及简单的机制,让雇佣双方解决民事申索。劳审处就雇佣申索作出判决后,败诉一方需在命令指明的限期前付给判决款项。若雇主不遵从劳审处的判决付给款项,雇员可按照适用於其他民事判决的方式执行判决,或将欠款作为民事债项追讨,情况如同所有其他民事诉讼个案一样。

  政府非常关注部分雇员在追讨劳审处判决款项时遇到的困难,并已采取多项措施协助雇员尽快取得判决款项。

  在接获雇员被拖欠判决款项的投诉后,劳工处会转介雇员往法律援助署求助,以便针对无力偿债的雇主提出清盘或破产呈请。劳工处又会协助受影响员工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申请特惠款项,以垫支欠薪及其他解雇补偿。

  为尽速处理雇员的申请,劳工处已实施一系列措施,以精简及改善基金审批申请的程序。每宗申请的审批及发放特惠款项平均所需时间已由二○○二年的7.4星期缩短至二○○六年的3.2星期,最近更缩减至2.7星期。

  执行劳审处裁决的问题涉及执行民事判决的整体机制,作出任何变更都会对司法以至其他政策范畴造成深远影响。为了探讨如何进一步打击不遵从裁决的雇主,以及协助被拖欠判款项的雇员,我们已分别於二○○八年四月十六日及二十四日举行的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征询各委员对持份者过往提议的改善措施的意见。劳工及福利局和劳工处现正与相关的政策局和部门密切商讨有关建议,但由於有关建议非常复杂,而且影响深远,政府必须审慎研究每项拟议方案的可行性。我保证我们会竭尽所能,尽快定出未来路向。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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