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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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六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六万一千四百元。

  联盟(远东)控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0666638)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六月至二○○七年九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二十八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八千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一千二百元,合共被罚款港币四万零四百元。

  祟生有限公司经营神灯海鲜菜馆(商业登记号码:33674525)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一月至二○○七年九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一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六千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一千五百元,合共被罚款港币二万一千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亦代二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港币八万三千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华置联行国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174.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四名与讼人,包括恒贸国际投资企业有限公司、Spotting Media Limited、Fashion Tex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及采艺分色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157.63元、10,080元、9,461.88元及7,325.4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一百五十六元、二百三十六元、八十元、一百六十六元及二百三十六元。

  较早前,华置联行国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十四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三万二千元。



2008年6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