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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食物及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就《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於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提出两项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提出两项决议案,修订《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於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
上述《修订规例》於二○○八年四月三日刊宪,并於四月九日提交立法会省览。
设立营养标签制度,目的是满足市民的知情权,协助他们选择合适的食物,并规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营养标签。政府在过去几年与各持份者,包括市民、食物业界、医学界、各国的驻港领事、消费者组织等,进行广泛的谘询和沟通,并尽量把意见采纳於提交立法会的方案。立法会的食物安全及环境生事务委员会亦於去年十二月,详细讨论并支持我们的营养标签制度建议。
多谢立法会审议有关规例的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及委员在过去几星期的努力。委员会曾召开多次会议,并就规例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考虑过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现提出以下修订。
在第一项决议案,我们建议修订《修订规例》新加入的第4B条,以及於附表6第2部,豁免所有小量销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及清楚列明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食物须分开识别的规定。在小组委员会讨论时,议员特别关注到《修订规例》可能减少可供市民选择的食品种类。业界有意见指出受影响数量多达15 000种。我们注意到业界并无提出论据解释这数目的由来。我们同时注意到此与政府於2005年委任顾问公司研究所得结果比较,数额高出5至10倍。因此,受影响的食品是否会高达业界所指的15 000种实在存疑。再加上,改变标签的成本只属一次性,对业界成本的影响相信是有限。但为尽快推行营养标签,在不影响市民作出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政府同意就这些技术细则作出弹性的处理。我们现建议对每年销售量低而附有营养声称的食品亦作出豁免,但规定这些食品在陈列出售时,必须附有忠告标签,让消费者知道这些食品的营养资料和营养声称未必符合香港法律。有了忠告标签,消费者便可在知情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作出选购。此安排会在营养标签实施一年后检讨。
决议案亦建议在新的附表6第2部第1条中加入新的(1A)款。新的条文规定,在断定若干预先包装食物是否就小量豁免而言属相同版本时,当局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宜,包括食物的配料、食物的体积、重量及包装大小、食物的味道、食物的制造商及包装商及食物的容器。
新的附表6第2部载述有关小量豁免的申请程序。决议案建议修订该部第1条和第2条,清楚交代主管当局可在食物首次授予豁免时,施加其认为合适的条件。此外,就已续期的豁免,主管当局可再施加额外条件,或取代先前施加的条件。
新的附表6第1部列出受豁免的食物种类。决议案建议修订该部第6及10条,使含有配料的预先包装的水果、蔬菜、肉类及鱼类也可获豁免遵从营养标签规定,但这些配料须是另行包装在总表面面积小於100平方厘米的容器内。
此外,我们亦就《修订规例》第2条中「营养声称」的释义以及《修订规例》第5条、第8条及第10条作出技术性的修订。
第二项决议案建议修订新的附表5第1条,加入新的第(6)款。该款规定,食物经营商在营养素表中列出反式脂肪含量时,可遵从有规定加上反式脂肪含量的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规定。由於食品法典委员会就反式脂肪未有订定标准,我们从食物选择的角度考虑,建议在营养标签制度实行的第一年,在标示反式脂肪容许一些弹性,并在实施一年后检讨。
希望各位议员支持这两项议案。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