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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将公众假期纳入为法定假日」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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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关於「将公众假期纳入为法定假日」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十分感谢各位议员对这个课题的关注及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我刚才聆听了18位议员的发言,尤其是劳工界议员的发言,我特别听得很清楚。我了解本港现时很多工作人口工时长,亦充分明白到工作及生活平衡的重要性。我亦同意今日的议题是温和的议题,是一个善意的建议。

  我在此重申,我刚才开场发言亦曾提及,特区政府,特别是劳福局,一直十分重视维护及改善雇员权益的工作,这是我们主要的任务。政府的既定政策,是因应及配合本港的整体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的前提下,不时改善及增加雇员权益和福利。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法定假日」与「公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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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刚才所说,「公众假期」与「法定假日」的背景、性质、理据及发展各不相同,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公众假期条例》的目的,并非就雇员福利作出规定,这并非它的出发点;这是俗语所谓机构假期。再者,与其他《雇佣条例》所涵盖的法定权益一样,法定假日在条例所订明的日数,只为雇员福利的最低标准。我们一直鼓励雇主采纳「以雇员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因应企业营运的实际情况及运作的具体安排,给予雇员较《雇佣条例》更优厚的服务条件,除了可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外,亦有助吸引及挽留人才。

增加法定假日对本港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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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多位议员建议我们增加5天法定假日。事实上,我们做了一个初步经济评估,如果增加5天法定假日,若该天是星期六,工资成本会便宜一点,若是普通周日,成本便高昂一点;如果增加法定假日1至5天,会使私营机构的工资成本总额每年增加约2亿2000万至约12亿8000万元不等。我所说的纯粹是一个客观数字分析,并没有其他用意。在目前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下,我们在增加雇员权益时,同时必须客观及充分地考虑对本港经济各方面的影响。这个纯粹是资料性分析,给大家作参考。

近年在加强雇员权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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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在过往数年,大家都知道我们在改善劳工权益方面不断地做了大量工作,在很多范畴上亦有改善,我们会继续努力做这方面的工作。

  与此同时,我们一直推广「家庭友善雇佣措施」,这是我们的重点项目,目的是鼓励雇主了解雇员在工作之余,亦需同时兼顾和承担家庭责任。「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并不是什么高深的概念,亦不一定涉及高昂的成本。有些人有错觉以为推行这些措施一定是很贵的,事实上有些成本很低,甚至不需要成本。例如雇主可以考虑弹性上班时间;如果雇员有急事,容许他暂时离开岗位,稍后再补偿工作时间,亦可弹性处理问题;亦有恩恤假、家长假、甚至婚姻假,有些公司亦已实行侍产假,证明这个信息及文化改变已慢慢开始发生,当然这方面需要时间;又或者是弹性上班、居家工作、职位共享等,这些现时已有推行。我们会继续与商界及非政府机构合作,推广「家庭友善雇佣措施」,以协助雇员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需要。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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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所说有关与外国及邻近地区比较,我不想再重复数字,只想带出一点,我们真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我们的情鶪确实与很多国家相若。在亚太地区,我们绝对是在首四、五名之内。我亦想重复一点,现时法例规定,如果雇员做满一年会享有7天有薪年假,雇员的有薪年假亦会按其年资递增,至第九年时有14天假期。换言之,12天法定假期再加上7天有薪年假,即一年有19天;如果年资长些,假期更不止这数目,有薪年假可再多加7天,即共有26天假期。若再加上每个星期有一天休息,即一年最低限度有71至78天有薪假期。我们要整体上宏观地看。还有,目前来说,我们还有病假及产假等福利,我们要一揽子去看假期,不能单一指法定假期。因此,在此环境及现时条例下,我们认为《雇佣条例》现行有关雇员及雇主在假期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已相当全面,亦已为雇员提供一定的保障。

  主席女士,我们认为现行在《雇佣条例》下有关法定假日的规定符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步伐,并且在劳资双方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我们在现阶段因而并无计划就条例作出修订。不过,我想澄清及强调一点,特区政府/劳福局必定会一如既往,与时并进,我们会继续配合本港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及步伐,继续不时检视劳工法例,如果有需要及适当的话,我们一定,正如刘千石议员所说,认真考虑改善空间及时间,提交劳顾会作深入探讨及研究,在适当时候作出适当的决定,去调整及改善雇员福利,这是我们的一贯政策,不单是假期,我们整体上都是这样做,不断向前迈进。多谢主席。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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