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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长期监禁刑罚的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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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谭耀宗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多名正在服长期监禁刑罚的囚犯向本人反映,他们虽然立志改过自新,但要符合现时覆核长期监禁刑罚的申请条件十分困难,故此他们的刑期难以获得减免。此外,他们表示惩教署的更生服务未能有效协助释囚融入社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

  (i) 共覆核了多少个囚犯的刑罚;

  (ii) 建议以有期徒刑代替无期徒刑的个案数目;及

  (iii) 命令有条件释放及在释放后接受监管的囚犯人数各有多少;

(二) 会否检讨现时覆核监禁刑罚的申请条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会否进一步加强现有的更生服务,以协助囚犯掌握工作技能,融入社会;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过去三年,经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覆核的个案统计数字如下:

  (i) 获覆核的个案合共1,469宗;

  (ii) 获覆核的个案中,有350宗属无限期监禁的个案,其中19宗获委员会建议以有期徒刑代替无期徒刑;及

  (iii) 委员会下令作有条件释放的囚犯共两名,下令须於释放后接受监管的囚犯则有20名。

(二) 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根据《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香港法例第524章)(下称条例)而成立,其主要职能是覆核无限期及长期监禁刑罚,并就合适的个案向行政长官作出宽减刑罚的建议。该条例第11条规定,惩教署署长须按指定时间表,将获判长期或无限期监禁刑罚的个案定期转介委员会覆核,有关囚犯无须自行提出申请。

  囚犯的刑罚是经由法庭判决的。一般来说,被判长期监禁或无限期监禁的囚犯,所犯的均属严重罪行。委员会在覆核刑罚时,必须审慎处理每一宗个案,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罪行的性质、囚犯已服的刑期、囚犯是否已完全改过自新、以及公众安全等。当考虑过各相关的因素而又认为有充份理据的情况下,委员会才会向行政长官建议以有期徒刑取代无限期监禁,或建议宽减囚犯的有限期刑罚。

(三) 惩教署一直致力协助囚犯改过自新,并不时检讨及加强现有的更生服务,以提高囚犯的就业能力,协助他们获释后顺利融入社会。现时,囚犯除了可透过在惩教院所内的工作去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外,合资格的囚犯更可以申请参加惩教署为本地囚犯开办的全日制释前职业培训课程;例如在二○○六年六月开始於励新惩教所职业训练中心为男性囚犯提供的课程,及於二○○八年二月开始在荔枝角惩教所为女性囚犯提供的课程。此外,囚犯亦可以申请参加於各成年院所举办的短期培训课程,学员完成课程后会被安排参加各项相关的公开考试,以评核其学习水平及考取专业认可资格。这些课程可帮助囚犯在获释后尽快觅得工作,重新融入社会。

  由二○○八/○九年度开始,惩教署更加强与雇员再培训局的合作,在不同的院所,为成年囚犯开办由雇员再培训局提供的短期职业培训课程,让更多囚犯可於在囚期间获得职业训练的机会。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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