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航空公司清盘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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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杨孝华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由於油价高企,航空业竞争激烈,早前外地已有多间航空公司宣布因经营困难而有结业危机。该等公司在破产保护令下获准继续经营,从而尽量减低即时结业带来的影响。然而,香港一间航空公司近日宣布即时清盘结业,超过三万名乘客受影响,部分旅行社亦受牵连,涉及数以亿元计的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参考外地的做法,引入破产保护,以免再有经营困难的航空公司即时清盘结业,对有关的乘客、旅行社及员工带来严重的影响,以及损害香港航空业的声誉;及

(二)鉴於根据适用於航空公司的现行清盘安排,乘客和旅行社并不是优先债权人,在航空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可能不获任何赔偿,政府有否参考旅游业赔偿基金的安排,考虑设立基金以保障乘客和旅行社免因航空公司倒闭而蒙受损失;若有考虑,有关计划将於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经征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意见,回覆如下:

(一)航空公司与其他公司一样,均受香港的公司法例规管。香港的公司法例已经提供机制,让面对财政困难的公司在偿还债务的同时可继续经营。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66条,有财政困难的公司可与其成员或债权人(包括其雇员)订定债务偿还安排,以偿还债务。如债务偿还安排获得大多数有关人士同意即四分之三的债权人(以债务价值计算)或成员(以股份价值计算)的同意,并且获法院认许,这债务偿还安排便对所有债权人或成员具有约束力,有关公司可以继续经营,并根据法院批核的债务偿还安排偿还债务。即使法院已对公司作出清盘令,债务偿还安排仍然适用。倘债务偿还安排得到所需大多数的债权人或成员同意,并得到法院的认许,清盘程序会被搁置,有关公司可继续经营,并根据债务偿还安排偿还债务。

劔 如果公司面对财政困难,而其资产可能受到威胁,在债权人或公司自行提出申请下,法院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93条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以便保护和保存公司的资产。倘法院认为对公司的债权人最为有利,可授权临时清盘人进行商讨和协商,作出重整公司业务及负债的安排,或售卖公司的业务予有兴趣的投资者。

  重写《公司条例》第二阶段的工作将於明年正式展开,届时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将会检讨以上条文及《公司条例》内其他与清盘有关的条文。

(二)政府现时没有计划设立针对航空公司倒闭的赔偿基金,在航空公司倒闭时向旅客和旅行社提供赔偿。现时市场上航空公司规模悬殊,而国际上亦没有设立同类赔偿基金的先例可供参考,实行起来恐怕会有很大困难。再者,任何赔偿基金的收费往往由消费者承担,很可能会令机票价格上涨。故此,我们需要小心考虑,以平衡业界发展和保障消费者及旅行社利益的需要。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