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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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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2008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 旨在改进为残疾人士提供进出和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设计规定。

  政府发言人说:「新规例是为配合《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所载的修订设计规定。因应建筑科技的进步和社会人士的期望,政府就《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进行检讨。经过了广泛的谘询,包括长达六个月的公众谘询,以及征询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建筑业和残疾人士等持分者的意见,新版的设计手册於二○○七年年底定稿。」

  新规例提出的主要改进范畴包括:

* 就通往观众席及有关设施,以及不同类别的建筑物设置凸字及触觉资料、触觉警示带和触觉引路带引入新的规定;

* 就关於为残疾人士而设的停车位的数目、大小及标志,引入详细的规定;

* 修订关於门的阔度及关门机掣的设计规定;

* 改良方向指示标志,以引领残疾人士认路;

* 就走廊、畅通易达路径、楼梯及大堂内为视觉受损人士设置的最低照明度,订明有关规定;

* 就设置於可供残疾人士使用的厕所的紧急召援钟,加入更详细的规定;及

* 为听觉受损人士提供的聆听辅助系统加入有关规定。

  发言人说:「新规例将於下星期三(五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除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1条获豁免者外,修订的设计规定将於发展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并将适用於新建的建筑物和作大幅度改建及加建的现存建筑物。」

  《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第84条订明,即使任何其他条例有任何条文,公共主管当局(包括建筑事务监督)在审批建筑工程时,除非信纳有关工程会为残疾人士提供可到达该建筑物的合理通道,否则不得就有关工程批准建筑图则。

  建筑事务监督於一九九七年发出《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目的是为建筑业界提供指引。为了执行有关的法定规定,《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F)当时曾作出修订,以确保新建或大幅度改动的私人建筑物在其建筑图则获批准前已提供规定的设施。



2008年5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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