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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五月十日)在香港电台发表《香港家书》的全文∶
Michael 兄:
自从旧年在澳洲悉尼见面后,已很久没有和你联络了,你好吗?
你一向都很关心香港的情况,相信你也留意到,特区政府在前几天展开了竞争法详细建议的公众谘询。在2006年进行第一次公众谘询时,大部分人都支持在香港制定跨行业的竞争法。今次的谘询是以简单易明的字眼写出建议法案内容,再听取公众意见,并计划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年立法年度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有竞争才有进步,数十年来香港经济繁荣发展,印证了竞争带来的好处。因此政府制定竞争法,政策目标是通过竞争提升经济效益,令消费者得益。
我来自商界,很了解商界对法例的明确性和执法机构的权限的关注。而作为市民的一分子,我也知道消费者希望见到一条可真正保障他们权益的竞争法。因此,我们在构思执法安排、行为规则等问题时,都务求找到一个平衡点,设计一条最切合香港需要的竞争法。另外,我们也特别制定了一些措施,释除中小企对新法例的疑虑。从过去数天各界的反应,可看出我们的建议已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这些目的。
在执法方面,我们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拥有调查权力,在相信有发生反竞争行为时,可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规管机构拥有适当的调查权力,对处理反竞争行为十分重要。如果要有效防止反竞争行为,便需要对这些行为判以适度的惩罚。Michael 兄,你住在澳洲,相信也听说过,你们的竞争及消费者公署运用正式调查权力,便曾成功搜集到几家油公司合谋定价的证据,最后法庭对这些油公司判处巨额罚款。
有关对反竞争行为的惩罚,我们建议采用民事惩处。在委员会层面可判处罚款的权限是一千万元,但委员会可向审裁处申请判处更高的罚款,罚款上限是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总营业额的百分之十,这与国际间一贯做法相若。此外,委员会亦可向审裁处申请判处取消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资格。有些评论认为,单是民事罚款对大企业未必有足够阻吓力,但Michael兄你一定明白,对於企业来说,一旦被裁定反竞争而造成的商誉损失,比罚款的严重性更大。
有商界人士向我们反映,我们的建议没有清楚写明,甚形式的行为才算是反竞争,这会为商界增加不明朗因素。我们在提出建议时,已详细考虑过这个论点。由於反竞争行为的形式可以随
时间和环境改变,根本没有可能把它们详细列出。因此我们仿效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做法,建议法例只订立概括条文,禁止所有具有严重削弱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行为。大多数规管机构都认为,合谋定价、串通投标、限制产量和分配市场,都有严重削弱竞争的目的和效果,并把它们列作「严重」行为,一律禁止。为了加强法例的明确性,委员会将来会发出指引,说明怎样诠释和执行法例;指引除了列出一些「严重」行为外,亦会包括一些其他反竞争行为种类的例子。
我们在设计这一条法例时,已经参考了国际间的最佳做法,也尽量顾及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当然,我们的建议未必尽善尽美,我们期望未来三个月收集更多意见,以完善法例的草拟,并在法例实施后会检讨情况,再作改善。
最后请代问候你的家人,也希望你和家人8月可回来香港一同为北京奥运打气。
Fred
完
2008年5月10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0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