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竞争法详细建议公众谘询》记者会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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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五月六日)在《竞争法详细建议公众谘询》记者会上的开场发言全文:

  政府一向支持自由竞争。有竞争才有进步,数十年来香港经济繁荣发展,印证了竞争带来的好处。所以,特区政府的竞争政策一直以来都是通过竞争提升经济效益和促进自由贸易,令消费者得益。我相信大家都认同,我们在九五年开放电讯市场,引入竞争;市民现在不但可享受到多种高质素电讯服务,付出的价钱也比以前低了很多。

  我们在二零零六年就香港竞争政策的未来路向谘询公众,结果显示社会都认同政府应制定跨行业的竞争法。我们根据谘询的结果,与竞争法的国际专家草拟了适合香港的立法建议。今天我很高兴发表这份文件,这份文件与上一份不同,它虽然不是白纸草案,但已列出了我们将会提交立法会的竞争条例草案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提出意见。

  我们知道有部分商界人士,包括中小企担心,竞争法可能引致经营成本上涨和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诉讼。我们在建议中亦已顾及了各界的关注,并尽量释除他们的疑虑。

  谘询文件中列出的建议涵盖范围非常全面,包括组织安排、行为规则、私人诉讼、中小企关注的事项、与现行规管特定行业法例的关系和豁免及豁除等。

  我重新强调,政府制定跨行业竞争法的目的,是希望更加有效落实竞争政策,阻止反竞争行为,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确保消费者权利,令社会各界得益。

  现在我先请黎副秘书长扼要介绍文件中的立法建议。
  
  (请参阅附件《竞争法简报》。)

  大家看到黎副秘书长的介绍,这些建议都是经过周详的考虑,包括释除中小企疑虑的方案。我想补充几点。

  首先,新的竞争法不会令企业增加遵从成本。如果企业没有进行反竞争行为,它们不需要担心受到法例的影响;

  其次,对於竞争法应否规管合并活动,政府没有既定立场。我们提出了三个不同方案给大家讨论及考虑;

  最后,我们建议新竞争法不适用於政府和法定机构。我们的想法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上一轮的谘询结果,市民最关注的是私营机构的反竞争行为;

  第二,公营部门的活动主要是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向市民提供必需服务,例如房屋、教育和医疗等;

  第三,在香港由公营部门提供的服务相对较少;许多在其他经济体系由公营部门提供的服务,在香港都是由私营机构提供;

  第四,我们认为,法例并不是确保公营部门行为符合竞争原则的最佳方法。如公营部门涉及反竞争行为,政府可用行政手段去处理。

  最后,亦是最重要的,正如谘询文件44页17段指出,我们会根据实施法例取得的经验,检讨这做法。换句话说,我们不是把政府和公营机构永远豁除,我们的建议是不把政府和公营机构包括在竞争法内。



2008年5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