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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董事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五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8,000元。
群星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城寨风情(商业登记号码:34505210)董事张志强,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6月至8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4,000元。
群星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城寨风情(商业登记号码:34505210),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9月至11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4,000元 。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合共约65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维港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41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55,991.19元。
另外,积金局亦代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港币15,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东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9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Quality Source Limited及光师父潮洲面家,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600元及4,694.8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分别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80元、140元及80元。
完
2008年5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