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邀请慈善团体申办下年度卖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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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团体如欲於二零零九年四月至二零一零年三月期间举办卖旗筹款,可於本年五月五日至六月四日期间向社会福利署(社署)递交申请。

  为了让更多机构有机会进行卖旗筹款,社署将二零零九至一零年度的其中三十一天卖旗日指定为分区卖旗日,供三间机构在同一时间分别在港岛、九龙及新界卖旗,而全港卖旗日的数目为三十一天。

  社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五日)表示,申请机构必须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及最少具备三年的过往慈善活动记录,申请机构须参阅详载於「二零零九至一零年度卖旗日申请须知」的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

  他说:「卖旗日的申请将由奖券基金谘询委员会审核,考虑因素包括机构的信誉、管理能力;目前提供服务的性质、价值和标准;财政需要及举办卖旗日的能力。」

  卖旗日申请表及申请须知可在本年五月五日至六月四日期间於社署网站(http://www.swd.gov.hk)下载或於社署总部总务组索取,地址是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二一三号胡忠大厦九楼九二零室。

  申请机构须在本年六月四日或之前,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所需要的文件一并交回上述地址。逾期申请概不受理。

  发言人补充说:「申请机构约可於今年十月获通知其申请结果。」

  查询请电二八三二 四三一八或传真至二八三八 零四四一或电邮eolf2@swd.gov.hk。



2008年5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