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一题:私营安老院舍
************

  以下为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邝志坚议员就私营安老院舍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政府将在本财政年度向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计划的受助人发放额外一个月的标准金额,以及向每名领取高龄津贴的长者一次过发放3,000元。然而,有传媒发现,由於部分在私营安老院舍(下称「院舍」)居住的长者以综援金缴交院费,院舍得以自由动用他们的银行存款。有些院舍竟擅自将他们去年获政府额外发放的一个月综援金克扣,作支付院费之用,该等长者因此无法享用政府的回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就上述院舍擅自克扣长者综援金的事件,社会福利署有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包括惩处有关的院舍,以及要求该等院舍将有关的综援金交还予长者);

(二)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会不会考虑修订《安老院实务守则》(例如规定如果长者以综援金缴交院费,有关院舍每月只可向该等长者收取一个月的综援金作为院费),以保障有关的长者;及

(三) 当局有什么措施及方法,确保本年度向有关的长者额外发放的综援金及高龄津贴不会被院舍克扣?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七年,社会福利署(社署)共收到11宗关於安老院把额外一个月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综援金)作为院费补贴之用的投诉,以及2宗有关查询。社署的安老院牌照事务处(牌照处)在收到有关查询及投诉后,已立即跟进,包括向查询者解释有关情况以及就投诉展开调查。在11宗投诉个案中,4宗投诉确立,1宗经有关安老院及投诉人商议后和解,其余6宗投诉经牌照处调查后发现部份纯属误会,部份不能确立。就确立的投诉个案,牌照处已敦促有关安老院向长者交还多收的院费并即时改善收费程序等,全部查询及投诉已得到妥善处理。

(二) 社署在《安老院实务守则》(《守则》)内已就安老院的收费安排提供明确指引。《守则》的第八章规定,安老院代每个住客存放或持有财物或财产,包括香港身分证、覆诊卡及银行存折等,一定要在住客入院或当有此需要时,先得到住客及其监护人、保证人、家人或亲属的书面同意及授权,并把有关同意及授权妥为记录。此外,安老院不能在未得到住客及其监护、保证人、家人或亲属的书面同意及授权下,私自动用或提取住客在银行帐户内的款项以达到任何目的,包括支付住院费用及其他收费。另外,根据《安老院规例》第16条,安老院代每个住客存放或持有财物或财产,一定要设立和保存一套全面及经常更新的记录系统,以供牌照处随时查阅。

  为提醒安老院经营者必须严格遵照《守则》中所列的要求,牌照处於二○○六年五月向各私营安老院发出「安老院舍处理长者住客财物及收费指引」,详细列出安老院在处理住客支付住院费用等个人财政事项时,须作出的特别安排,包括:

(1) 当住客有能力并能清楚处理个人财政状况,在知情情况下,他可委托安老院代领取银行簿款项作支付住院费及其他收费,而安老院须把有关同意及授权记录在案,同时设立及严格执行妥善的监察机制,由安老院经营者定期审核账目、账单及收据等。这些账目可供住客、家属、牌照处督察、负责个案社工及社署相关职员随时查阅。

(2) 当住客的监护人、保证人、家人或亲属等因任何原因未能亲自处理住客缴交住院费用时,而该住客是神智清醒人士,他们可签订委托授权书由其所信任之人士或委托安老院处理有关缴纳住院费及其他收费事宜。

(3) 当住客被注册医生证明为意识不清,不能处理个人财务事宜时,安老院应安排其监护人、保证人、家人或亲属等独立第三者,或可委托社会福利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社工或医务社工代为处理该住客之住院费事宜。

  有见二○○七至○八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会向综援受助人发放额外一个月的标准金额,牌照处特别於二○○七年五月发信提醒各私营安老院,该笔额外发放的援助金,绝非用作补贴院费之用。

  牌照处亦已於今年四月进一步修订「安老院舍处理长者住客财物及收费指引」,清楚订明安老院绝对不可采用没有列明实质金额的定价方式,例如「收取全部综援金作院费」或「政府综援金几多便收几多」等定价方式。若安老院收纳领取综援金的住客,须确保该住客的每月住院费用不会超出其负担能力。安老院亦不可将政府发放给综援受助人的长期补助金及任何额外的标准金额,征收作为补贴住院费之用。有关指引已於今年四月八日发给所有私营安老院。

(三) 社署将会於立法会财务委员会通过有关拨款后,再发特函提醒各安老院经营者,即将发放的额外援助金乃政府一次过的回馈措施,绝非用作补贴院费之用。牌照处亦会加强巡查,如发现有违规的情况,会向有关安老院发出劝喻或警告。

  如在发出劝喻及警告后情况仍未得到改善,社署会考虑引用《安老院条例》第19条第(1)节,要求院舍在指明的限期遵从指示,并作出纠正,以确保「该安老院的经营及管理情况令人满意」或「安老院以恰当方式促进其住客的福利」。如安老院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作出改善,社署会考虑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有关院舍的负责人最高可被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法院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0。如社署署长认为有关安老院未有遵从社署就《安老院条例》第19条第(1)节所发出的指示,署长可下令停止有关处所用作安老院。

  若安老院舍经营者或员工涉嫌侵吞或诈骗长者住客财产,社署会将有关个案转交警方作出刑事调查及跟进。

  此外,社署亦就此事与香港安老服务协会(协会)联系。协会已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发信予其属下会员,提醒安老院业界须小心处理有关问题,在没有清晰依据的情况下,绝对不能擅自动用住客的额外综援金作为补贴院费之用。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