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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二○○七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删除第二条及修正《条例草案》第七至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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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动议删除第二条及修正《条例草案》第七至十条。这些修正案可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修订是用以在条例中反映功能界别团体选民或机构的最新资料。选举事务处较早前邀请了在《立法会条例》中有载列名字的功能界别内的团体选民或机构更新资料。基於已收到的更新资料,我们建议对《条例草案》第 七、八、九条作出修正,以更改四个团体选民或机构的名称,及删除两个已结业或解散的团体选民或机构。
第二方面,因应草案恢复二读的时间,我们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二条有关生效日期的条文。
第三,由於《立法会条例》附表1B第三部第三十项的香港传媒从业员协会经已解散,我刚才已提到我们建议修正《条例草案》第八条,以删除这个协会。我们需相应地修正《条例草案》第十条,以加入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所作的一项相应修订。
我们已就上述的修正案谘询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委员对有关修正案不持异议。我恳请各位议员投票支持这些修正案。
新订的第 6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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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动议二读在《条例草案》中新订的第 6A条。此修订是要更改一个团体选民的名称,及删除一个根据《合作社条例》(第33章)被取消注册的团体选民。
我们已就上述的修正案谘询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委员对有关修正案不持异议。我恳请各位议员投票支持这修正案。
增补新订的第6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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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女士,我动议在《条例草案》增补新订的第6A条。
完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