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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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二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6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表九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43,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好顺景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龙轩阁火锅海鲜酒家,因拖欠其24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0,162.89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3,653.7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60元。
较早前,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五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2,000元。
完
2008年4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