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管理局调查怀疑使用无牌无线电发射设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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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晚(四月二十日)侦测到在102.8兆赫有无牌无线电传送,主要是民间电台在旺角举行的公开论坛的话音内容。电讯局已就这宗怀疑使用无牌无线电发射设备事件展开调查。

  电讯局发言人警告:「《电讯条例》(该条例)第8条订明,使用无牌无线电发射器属刑事罪行。根据该条例第23条,任何人在知情下参与透过无牌无线电发射器传送讯息,亦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发言人说:「若搜集到充分证据,我们会检控违例者。曾使用无牌发射器作广播或在知情下参与此类广播的人,须承担被刑事检控的风险。」

  至於有人涉嫌在二○○八年一月十日进行及/或参与无牌电台广播一事,正如电讯局於二○○八年四月十四日所发的新闻稿所述,该局已完成有关的刑事调查,并将档案提交律政司。律政司正就涉及该事件的人士是否违反该条例第8条及/或第23条拟定法律意见。涉及该事件的人仍可被检控。刑事检控一经提出,预料有关法律程序将如先前涉及指称违反该条例第8条及/或第23条的同类案件,同样会押后至上诉法庭就该上诉作出裁定之后的日期进行。

  有关就裁判官对电台发牌制度是否合宪的裁决所提出的上诉,上诉法庭已订於二○○八年九月十日至十二日进行聆讯。电讯局呼吁各界人士信赖本港的司法制度、尊重法治和保持克制,等候上级法院的判决。

  任何人违反《电讯条例》第8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五年;违反该条例第23条则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



2008年4月20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21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