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二议定书的命令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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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作出命令,实施内地与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所签订的第二议定书,该命令今日(四月十八日)於宪报刊登。

  香港已与内地及其他三个地区(即比利时、泰国和卢森堡)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协定(全面性安排)。

  政府发言人说:「在落实执行全面性安排时,内地和香港对於部分条款在释义方面有不同的意见。」

  「经过磋商,双方对修订全面性安排的条款达成共识,并签订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澄清了以下数点:

(一)凡在任何12个月内,香港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即应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并有责任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183天」取代「六个月」为计算单位较以往清晰,因「月」的定义曾引起不同的释义。

(二)如果在香港居民转让任何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内地不动产,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在签订第二议定书之前,并没有定出「三年」这个参考时限。

(三)如果香港居民在转让内地公司股份之前十二个月内,曾经拥有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在签订第二议定书之前,并没有定出「12个月」这个参考时限。

  有关命令将於四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第二议定书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签署。



2008年4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