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航空法例的法例修订将会刊登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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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令》(《修订令》)会在四月十八日刊登宪报,并在四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四月十六日)表示:「《修订令》旨在更新本地的航空法例,以配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有关适航、飞机设备、安全管理、数据保存和人员牌照的最新规定和建议措施,以及适用於有关上述范畴的国际惯例。」

  我们已经就修订建议谘询航空业界,他们普遍支持有关建议。主要的修订载於附件。

  过去十年,民航处一直通过发出通知、通告和航空资料汇编等行政措施,落实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和建议措施以及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大部分修改。

  发言人解释说:「虽然业界一般都会遵从这些行政文件订明的规定,但我们认为修订《1995年飞航(香港)令》(《命令》),以实施对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和建议措施以及适用的国际惯例所作出的主要修改,是合适的做法。」

  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和建议措施载於《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的附件。《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适用於香港。当局根据《民航条例》(第 448 章)第2A条订立《命令》,以施行《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主要条文,以及规管一般航空事宜。民航处会继续沿用一贯做法,以行政措施辅助落实《命令》。

  修订令会自民航处处长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附件

  修订令的主要修改扼述如下:

  适航

(a)规定遭受损坏以致不再适航的飞机不得飞行(以及其适航证或认可证亦会失效);

(b)承认根据民航处(行政长官授权下)与另一民航管理局就香港注册飞机订定的维修安排所发出的飞机维修许可;

  飞机设备

(c)即使香港注册的飞机并无配备拟定航程的指定设备,或设备性能欠佳,在指定情况下也准许该飞机飞行;

(d)规定飞机须配备区域导航设备和保持高度系统,以加强飞行安全;

(e)规定人员按照香港注册飞机所适用的操作手册,或飞机注册国的法定程序操作机载防撞系统;

  安全管理

(f)规定航空公司、飞机维修机构、航空交通服务供应者和机场经营人推行安全管理系统;

  数据保存

(g)规定一旦发生意外,相关飞机的经营者或机长须确保妥善保管所有相关飞行记录器纪录。而除非调查当局同意,否则不得重新启动飞行记录器,以利便航空意外调查;

  人员牌照

(h)指明驾驶员和航空交通管制员操作无线电通话须具备的语文能力;

(i)增设一类驾驶员牌照;

(j)禁止飞机维修牌照持有人在健康欠佳或受对精神有影响的物品影响的情况下,行使牌照所赋予的权利;

(k)禁止航空交通管制员在健康欠佳或受对精神有影响的物品影响或感到疲倦的情况下,行使牌照所赋予的权利;

(l)更改见习航空交通管制员牌照、航空交通管制员牌照、商用驾驶员牌照及航线运输驾驶员牌照的持有人的年龄限制;

(m)更新有关航空交通管制员怀孕的条文;

(n)修改若干类航空交通管制牌照类别的名称;

  定义

(o)参照国际民航组织於《芝加哥公约》附件载列的定义,就「定翼机」、「飞机」、「客舱机组人员」 、「飞行情报服务」、「机长」、「航空交通服务监察系统」、「对精神有影响的物品」等词语采用新的定义。

  其他修订

(p)修订《命令》相关条文,以配合根据第83分条作出的转移(即根据《芝加哥公约》第83分条,飞机注册国家可向飞机经营者国家作出的职能及职责的转移),例如《命令》第7(1)条,关於飞机适航证事宜;以及

(q)鉴於民航业的发展及实施《命令》的经验,删除或阐明《命令》已过时的条文。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