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八题: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的数据
******************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九日)(在保安局局长缺席期间)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千石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就《公安条例》(第245章)所指的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向本会提供下列的数据?


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  ───   ───   ───

个案总数

须依法通知警方

(i) 并已作出通知的
个案数目

(ii) 但没有作出通
知的个案数目

不须通知警方

(i) 但有作出通知的
个案数目

(ii) 亦没有作出通知
的个案数目

在《公安条例》所规定的
限期之后才作出通知的个
案数目

因参与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而

(i) 被捕的人数

(ii) 被控告的人数

(iii) 被定罪的人数


答覆:

主席女士:

  就议员的问题,当局提供的数据如下:

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 ───   ───   ───    

个案总数      1 900    2 228   3 824

须依法通知警方

(i) 并已作出通知的 1 067    981    1 004
个案数目

(ii) 但没有作出通   23    24     30
知的个案数目

不须通知警方

(i) 但有作出通知的  229    326    427
个案数目

(ii) 亦没有作出通知的 581    897    2 363
个案数目(注1)

在《公安条例》所规定的 111    103     129
限期之后才作出通知的个
案数目(注2)

因参与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而

(i) 被捕的人数    1 158    23     30

(ii) 被控告的人数    7     7     24

(iii) 被定罪的人数    0     7     0


(注1) 有关数字只包括警务人员在出勤时所注意到的个案的数目。

(注2) 表列的数字限於主办者因在《公安条例》所规定的限期之后才作出通知,而遭警方发出口头警告或劝告信的个案数目。至於主办者在《公安条例》所规定的限期之后才作出通知但未因此获发口头警告或劝告信的个案,警方没有备存统计数字。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