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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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三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三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17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港币5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三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义合工程有限公司、恒信广告制品有限公司及罗国良前经营金福工程公司,因分别拖欠其489名、23名及2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1,850.65元、376,972.18元及347,727.23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六名与讼人,包括俊海企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新四海食品公司、唐耀明经营启光建筑公司、东方魅力管理有限公司、冯志明经营的Uni-Fashions Company、小南湾越南餐厅有限公司及许育湘经营的床褥直销店,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910.88元、16,117.5元、4,200元、3,254.17元、1,363元及415.4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86元、160元、156元、100元、76元及130元。



2008年3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