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有毒化学品新法例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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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宣布,法例第595章《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将於四月一日起分阶段实施。

  环保署发言人说:「明日(四月一日)开始,任何人士欲进口、出口、制造或使用任何受《条例》规管的受管制化学品,必须管有由环保署发出的有效「相关活动」许可证,其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

  发言人补充说:「每批进入/离开本港的受管制化学品亦须领有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发出的「相关托运货品」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工业贸易署署长授权环保署发出。」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於二○○七年七月二十日颁布,旨在通过「相关活动」许可证制度,规管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

  其附属规例亦於同年十一月通过,旨在规管根据有关条例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及就该等申请所须缴付的费用。这些化学品均受《关於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关於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制。

  新法例的详情已上载环保署网页,网址为:http://www.epd.gov.hk/epd/cindex.html。 



2008年3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