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员会《持久授权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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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於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发表报告书,书中载列建议简化签立持久授权书的有关规定。该报告书是承接法改会早前就这个课题於二○○七年四月所发表的谘询文件而写成的。

  报告书解释说,授权书是一份法律文书,用以将法律权限转授予另一人。透过签立授权书,授权人将法律上的权限给予另一人(受权人),让该另一人代他作出财产、财政及其他法律上的决定。

  一般的授权书只可以由精神上有能力的人订立,而假如授权人其后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该等授权书即告失效。然而,授权人也许正正需要在此情况下让其受权人可以代他行事。为了解决这种困难,《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容许设立一种特别的授权书,即“持久授权书”。这种授权书是授权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时候签立的,但在他日后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后仍会继续生效。持久授权书只适用於关於授权人的财产及财政事务的决定,不能用以转授权力就授权人的健康护理事宜作出决定。

  报告书指出,现时并无规定订立一般的授权书须由一名律师或一名医生见证,而事实上亦无规定须由任何人见证。相对而言,《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2)(a)条规定,持久授权书必须在一名律师及一名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报告书表示除了爱尔兰外,没有其他司法管辖区规定要有一名医生作为持久授权书的见证人。

  自从《持久授权书条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以来,只有寥寥可数的持久授权书已予注册,这与持久授权书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广泛使用的情况形成强烈对比。法改会认为,持久授权书在香港的使用率之所以如此低,至少部分是归因於签立持久授权书时必须同时有一名医生及一名律师在场这项严苛的规定。

  因此,法改会的结论是:应废除须要有医生作为持久授权书见证人的规定,但同时应鼓励律师会向其会员发出关於签立持久授权书的实务指示,清楚说明如果任何律师怀疑其当事人是否在精神上有能力签立持久授权书,该律师必须在持久授权书签立之前,就其当事人精神上的行为能力取得一名医生的评估。

  法改会亦认为应加强向法律界本身以及普罗大众宣传持久授权书的概念,而报告书就如何增强人们对持久授权书的认识和理解作出多项建议。此外,报告书提出经简化的持久授权书建议格式,作为鼓励更多人使用持久授权书的进一步措施。

  这份报告书的文本可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黷20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亦可於法改会的网站查阅,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



2008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