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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立法会现就《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邀请各界表达意见。条例草案旨在:
(a) 提高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及酒后驾驶罪行的罚则;
(b) 给予警务人员一般权力,进行检查呼气测试,并引入预检设备,以方便进行有关测试;
(c) 规定重复干犯交通罪行者或被裁定犯了严重交通罪行的人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d) 将暂准驾驶执照制度扩展至私家车及轻型货车新手司机;及
(e) 就由交通审裁处覆核运输署署长所作出的某些决定,订定条文。
关於条例草案的背景资料,请浏览以下网址: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bc/bc06/general/bc06.htm。
有意发表意见的人士,请於二○○八年四月十日(星期四)或该日前,将意见书送交法案委员会秘书。若团体的意见书兼具中、英文本,请同时提供该两个文本,以及有关的电脑档案本。法案委员会将於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六)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听取各界就条例草案表达意见。有意出席上述会议向法案委员会口头陈述意见的人士,请填妥回条(请在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invite_s/bc060419-reply-c.pdf),并於二○○八年四月六日(星期日)前交回法案委员会秘书。有兴趣的团体/个别人士将在二○○八年四月中获通知详细的会议安排。
按照惯例,除非团体/有关人士事先表明所提交的意见书不可公开,否则有关意见书将公开予传媒及公众取阅,并上载立法会网址。团体/有关人士所提交的意见书及在会议上所作的口头陈述将不享有《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所提供的保障及豁免。
有关的地址、传真和电话号码,以及电邮地址如下:
地址: 香港中区
花园道3号
花旗银行大厦3楼
立法会秘书处
《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秘书
传真号码: 2121 0420
电话号码: 2869 9212或2869 9214
电邮地址: wcheng@legco.gov.hk
完
2008年3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