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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根据《裁判官条例》动议的决议案修订青沙管制区有关规例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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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裁判官条例》的议案修订青沙管制区有关规例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印载於议程内的议案。

  《青沙管制区条例》及其相关附属法例已先后制订及通过,有关法例会於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而青沙管制区内的八号干线沙田至长沙湾段也会於当天正式通车。

  《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8E条订明被告人可就该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罪行致函裁判官承认控罪,而裁判官可随即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聆听该案件或将聆讯延期。条例附表3内列明了可以书面认罪的相关法例的罪行,当中包括了规管各条隧道及青马管制区的法例。为了与这些隧道及管制区法例取得一致,同时也可节省裁判法院和被告人的时间和资源,我们建议在青沙管制区通车时,同时将该管制区的有关法例,包括《青沙管制区(一般)规例》及《青沙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规例》的罪行加入《裁判官条例》的附表3内。

  主席女士,这是一项简单的技术性修订,以令青沙管制区的有关法例与其他管制区及隧道法例达到一致,司法机构也同意作出有关的修订。我希望议员支持动议。

  谢谢。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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