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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委聘顾问公司协助医疗改革公众谘询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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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第280条订明,部门采购价值5万元以上但不超逾130万元的顾问及其他服务时,须取得至少5名承办商的报价单。据报,政府最近在只接获1间公司提交报价单的情况下,委聘了该公司就医疗改革公众谘询的有关工作提供顾问服务。合约价值约为120万元,而该公司是由上任政务司司长的新闻秘书开设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政府过往的顾问服务采购活动中,上述事件中只邀请1名承办商提交报价单的理据同样适用的个案是不是很罕有;

(二)  过去3年,政府曾多少次在未取得至少5份报价单的情况下,委聘承办商提供合约价值5万元以上但不超逾130万元的顾问服务,并列出每宗个案所涉及的政策范围、合约价值及没有取得5份报价单便批出合约的理据;及

(三)  有没有检讨在只得1份报价单的情况下便委聘该顾问公司是否合乎公平原则,以及会不会使市民觉得政府用人唯亲及向已离任的主要官员或其下属输送利益;如果有检讨,结果是什么?

主席女士:

  首先我希望清楚说明政府的《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第280条的规定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本局在委聘顾问公司协助医疗改革公众谘询的讯息传递和宣传工作的过程是完全符合规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指出,《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第280条规定,决策局和部门采购价值5万元以上但不超逾130万元的服务时,须邀请至少5名承办商提交书面报价单。如果决策局和部门由於市场供应所限或其他充分理由无法获得最低规定数目的报价或邀请少於最低规定的报价单数目,他们在邀请承办商报价前,须先经由1名获授权人员批准,然后在取得报价后,再由另1位获授权人员批核才可采纳报价。此举旨在确保负责挑选承办商及或批准向承办商问价的人员,不会同时是在该次采购工作中批准接纳承办商出价的人员。

  医疗改革是一个复杂及影响深远的课题,市民必须对课题有深入认识,社会才能展开理性的讨论、凝聚共识。委聘顾问公司有助政府策划公众谘询的讯息传递及宣传工作,对加深市民对课题的认识、鼓励公众理性讨论及促进社会凝聚共识起积极作用。

  由於工作复杂,顾问公司必须先了解医疗改革公众谘询的策略和内容,方能提交计划书及报价。与此同时,我们需确保公众谘询文件的内容在未公布前得以保密,而顾问服务亦需於极短的时间内展开及完成。在这些考虑和限制下,我们决定采用单一报价形式,邀请及委聘服务商提供顾问服务,并由获授权人员所批准。

  局方於委聘顾问公司前,先於2007年12月向该公司介绍公众谘询文件的内容及背后的理念,并向该公司开列我们的要求,包括能在短期内提交计划书。於同月稍后时间我们收到该公司提交的计划书。局方的另一位获授权人员於审阅计划书后,认为该公司的计划书及报价符合局方要求,遂於本年1月批核接纳计划书并聘请该公司为服务商。

  就何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一)及(二)  根据现行的采购程序,管制人员可按照《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自行委聘顾问公司进行价值不超逾130万元的顾问服务,以及记录有关的采购资料。因此,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他们手头上并无各管制人员自行委聘顾问公司的次数和详细的资料。

(三)  我们采购顾问服务时,无论准备邀请多少名服务提供者报价,最重要的考虑是拟邀报价的服务提供者的能力、服务质素、经验等因素。在取得服务提供者的报价及计划书后,我们会考虑计划书的内容以及服务提供者的报价是否符合服务要求。这次我们就医疗改革公众谘询的讯息传递和宣传工作委聘顾问公司,所采取的准则亦是一样。因此,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何俊仁议员所指的「用人唯亲」及「输送利益」的情况出现。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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