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决议案修订《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规例二○○八》的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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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决议案修订《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规例二○○八》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动议通过载於议程上的决议案,修订《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规例二○○八》(「修订规例」)。

  修订规例的主要目的是对《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进行修订,以实行数项改善驾驶执照的签发及续期安排的建议。有关建议包括:

(一)赋权运输署署长(「署长」)在签发及续发商用车辆驾驶执照时,考虑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在本港受雇执行商业驾驶职务;

(二)改善正式驾驶执照的续期安排,以运输署发出的个人识别号码取代现行提供身分证明文件副本或使用电子证书核证身分的要求,利便邮递及网上申请;

(三)向冰岛驾驶执照持有人直接签发正式驾驶执照,让申请人无须通过本港的驾驶考试;

(四)赋权署长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有资格直接获签发驾驶执照的国家/地方名单。现时只有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有权修订该名单。

  我感谢由涂谨申议员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完成审议修订规例,及提出的宝贵意见。在考虑过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后,我们现建议修改修订规例第5(3)条有关「正式驾驶执照的发出」的条文。修订规例第5(3)条是关於《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11(2)条,即现时驾驶执照直接批注的安排。

  在直接批注的安排下,署长会直接签发获信纳为相关类别的驾驶执照予申请人,无须另行参加驾驶考试。例如公共/私家巴士驾驶执照的持有人可直接获签发公共/私家小巴驾驶执照,重型货车驾驶执照的持有人可直接获签发中型货车驾驶执照。原因是署长信纳有关载客/载货量较大的车辆驾驶执照持有人,有能力驾驶载客/载货量较小的同类车辆。

  根据现行规例,署长在驾驶执照直接批注安排下并无酌情权。为配合新的商用车辆驾驶执照的签发及续期安排,我们原先的建议修改有关条款以赋予署长酌情权。政府当局的原意,是维持对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及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的非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的现行直接批注安排不变。小组委员会在审议修订规例时认为修订规例未能清楚表达此原意。

  在听取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现提出决议案,建议於《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11(2)条列明署长的酌情权只适用於受逗留条件所限制的商业驾驶执照申请人。换句话说,决议案能更清楚表达适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及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的非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的现行安排将维持不变。

  此项修订已获得小组委员会的支持,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这项议案。

  主席女士,我谨此动议。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