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在电讯服务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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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新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前电讯管理局总监曾於去年一月表示,当局正与各大电讯营办商商讨设立一套属自愿性质的消费者纠纷仲裁计划,并希望该计划於去年第二季开始试办,而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总干事据报曾於去年七月表示,消委会正草拟适用於服务供应的标准合约,包括引入冷静期条文,上述计划和草拟工作的进展,以及预计该计划何时落实和草拟工作何时完成;及

(二)有否其他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新措施?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我的回应如下:

(一)《电讯条例》有针对电讯牌照持有人所提供的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保障。《电讯条例》第7M条规定,电讯服务供应商在促销、推广或宣传其服务时,不得作出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电讯管理局亦就此订立详细指引。例如,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在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八年向业界提出推销服务最佳做法指标,协助业界改善推销固网及宽频服务的手法,保障消费者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电讯管理局现正积极与电讯营办商研究及落实参与解决顾客投诉试验计划的细节,包括处理投诉个案的程序。一切就绪后会尽快公布。

  另外,消委会亦正研究一些用於服务供应的标准合约,并会考虑是否需要就这些合约加入冷静期条文。

(二)政府一向重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最近向立法会提交了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以加强我们的法例,打击虚假或误导的商品说明。条例草案现正由立法会审议。此外,我们去年邀请了消委会全面检讨香港的保障消费者制度,而消委会亦刚发表了检讨报告。我们会详细研究报告的建议,并会在年底前就未来路向谘询公众。

  在电讯服务方面,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电讯管理局建议在日后发出的综合传送者牌照内加入条款规定综合传送者牌照的持有人必须遵从电讯局长为保障和推动电讯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权益而发出的任何实务守则或指引。除此之外,牌照持有人亦须遵从电讯局长就电讯服务的合约规定(包括拟备合约文件、签订或终止服务合约、解决纠纷等)而发出的实务守则。上述新增的牌照条款可为处理电讯服务合约纠纷提供一个规管框架。

  总括而言,各有关政府部门会继续监察市场的情况及考虑不同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