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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物业管理公司指出,警方早前曾到各区私人屋苑会所的电子游戏室进行巡查,并指该等会所必须向影视及娱乐事务处申领游戏机中心牌照,在获发牌照后才可继续使用电子游戏机。该公司又指出,当局审批游戏机中心牌照申请的准则非常严谨(例如游戏机中心只可设於商业楼宇及商业用途之物业内,以及不得在教育机构周围100米内开设)。故此,大部分屋苑会所的电子游戏机室都难以符合发牌条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全港共有多少个屋苑在其会所内设有电子游戏机室,以及涉及多少部游戏机;当中多少个屋苑的会所已领有游戏机中心牌照;
(二)鉴於屋苑会所的设施只供持住户证的人士及其亲友使用,并不对外开放,而会所内的电子游戏机亦可供免费使用,为何该等会所的电子游戏机室须与其他商业游戏机中心一样,受同一套发牌条件规管;及
(三)鉴於上述会所内的电子游戏机室早已明确显示於有关屋苑的建筑图则及大厦公契内,为何各有关政府部门明知该设施四周的土地用途和地理环境不符合有关牌照的发牌条件,仍然批准有关的图则及法律文件?
答覆:
主席女士:
当局就问题的各部份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本港持牌游戏机中心当中有一间设於屋苑会所内,涉及5部游戏机。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并无其他屋苑会所内设有电子游戏机室的统计资料。
(二)根据《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第2条,任何装有或放有某种机器或装置的地方,而这种机器或装置是供人纯粹或并非纯粹为娱乐、康乐或消遣的目的,在直接或间接缴付金钱或具金钱价值的任何代价后,予以使用或操作,即属游戏机中心,而有关的负责人须申请有效牌照以便经营、管理或控制该游戏机中心。条例并无就不同种类的游戏机中心(例如以商业形式运作供公众人士使用的收费游戏机中心及私人屋苑会所供住客免费使用的游戏机中心)作出特别的区分或规定。
政府注意到近年屋苑住客会所设置游戏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此等游戏机中心所设置的游戏机数目和运作模式与一般以商业形式运作供公众人士使用的收费游戏机中心有颇大分别。政府在检讨了有关情况后决定,如屋苑会所的设施只供持住户证的人士及其亲友使用,并不对外开放,而会所内的电子游戏机亦可供免费使用,则有关屋苑的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委员会可向政府申请豁免有关地方领取游戏机中心牌照。如有关屋苑未有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委员会,则有关屋苑的管理公司亦可提出申请。政府在考虑有关申请时,会确定有关屋苑会所设置游戏机不会构成滋扰或公众安全问题。如有关申请获得批准,有关申请人亦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有关游戏机设施符合有关豁免条件,包括有关设施不会构成滋扰或公众安全问题,以及不得设置装有违反《赌博条例》(第148章)或《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的游戏的游戏机。
(三)《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就建筑物和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作出规定,尤其是在结构和消防安全以及生方面的标准,其相关的规例已作出规定。对於根据《建筑物条例》提交的图则申请,屋宇署会依照《建筑物条例》的条文审批,并确保拟议建筑物符合有关标准。屋宇署在根据《建筑物条例》审批建筑图则申请时,不能考虑亦不会考虑并非关乎拟议建筑物本身的规划、设计和建造的事宜。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4(2)条的规定,当局批准任何图则或同意任何建筑工程的展开,均不得当作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许的任何条款,或豁免任何其他成文法则的任何条文的规限,或准许违反任何该等条文。同样地,在批核拟议大厦公契时,地政总署的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下称田土转易处)会确保当中的条款符合《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有关批地条款和田土转易处的大厦公契指引。田土转易处批准有关大厦公契,不得当作政府或有关当局会就任何其他法定或非法定的要求给予批准。
完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