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违例经营会社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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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公司今日(三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被判罚款一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人员在去年九月乔装顾客巡查位於铜锣湾的一所会社,他们在会社进餐,但会社职员并没有向牌照处人员查询会员身份。

  涉案公司为该会社的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它触犯了合格证明书的特别条件,即在会社内招待公众人士,随后被控违反《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21(2)条。

  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的释义,「会社」是指任何法团或社团,只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拥有只是其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才有权使用的会址。如任何会社已由一间专为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会所,转变为同时为公众人士提供饮食服务的食肆,则该处所可能受其他规管食物业的法例或发牌制度所监管。

  民政事务总署将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08年3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