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谈政制发展专题小组会议讨论内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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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你刚才数次提到希望争取二○一二年的选举委员会能顺利过渡至二○一七年的提名委员会,政府心目中是否比较倾向希望你刚才所说的最后会成真,而不是到了二○一七年再讨论如何成立提名委员会?你所谓的「顺利过渡」是否指选举委员会的方法顺利过渡,还是由同一班选举委员在二○一七年自动「变身」成为提名委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想大家的起步点应该看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当中提及可以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在二○一七年成立提名委员会。所以如果在二○一二年有一个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不论是八百人也好、一千人、一千二百人、一千六百人或一千八百人也好,我们当然希望有关这方面的组成可以在二○一七年顺利过渡,因为大家都会明白该套安排是怎样,而社会上不同党派和界别对此都有支持。但我们亦要清楚,在宪制上最终就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安排,其决定需要有几方面的参与:二○一二年产生的特区政府是要提案的;二○一二年产生的立法会,他们是需要表决的;而最终要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之前,我们对《基本法》附件一的修订,是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所以我们现在开始前瞻,如果委员会的组成在二○一二年在立法会内外和社会上有共识,希望可提供一个比较好的基础,使委员会的组成在二○一七年可以顺利过渡。但是,组成委员会后,提名程序如何?民主程序如何?可提名多少候选人参选普选行政长官?这些问题日后在第四任行政长官在位期间,是需要讨论及达成共识和结论的。

记者:跟进的问题,就是选举委员会的组成,顺利过渡是否指全部人数以至组成及如何分配全套过渡至二○一七年?是否一定要这样做?因为有些委员提过,一定要经过一届才可以这样做,即是说如果在二○一七年重新组成的话,就做不到普选。是否有这个原因?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其实这些委员会在每次选行政长官前都要重新选出,所以一定不是所有人都全部过渡。如何组成是可以过渡的,但在每次举行行政长官或立法会选举前,我们都可以调校选民基础或实质选举安排,只要符合《基本法》就可以。所以我刚才说,在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之前,不论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订,抑或是《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修订,都要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期间作出恰当的处理。

记者:刚才你说探讨行政长官的选举程序和门槛可以下届政府才做,那在第四季推出的谘询文件是否不会提及这方面,而只会就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谘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们今次除了需要讨论产生二○一二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及不同界别的分组外,在进行公众谘询时,我们当然也要提及在二○一二年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提名门槛是否维持八分之一,抑或要有所调校。刚才我所说的提名程序和民主程序,是关乎普选行政长官的一套。那一套问题应该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期间讨论、建议和处理。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08年2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