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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余若薇议员有关移交被判刑人士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去年年底开始,本人接获不少根据《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第513章)从泰国回港服刑的人士求助,他们指泰国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因庆祝泰王80大寿而宣布特赦囚犯,他们应与泰国囚犯一样获得减刑,部分人更应因为是次特赦而即时出狱。然而,香港有关当局迟迟未能取得泰国政府的减刑文件,以致部分因减刑而服刑期满的人士在狱中滞留,对他们极之不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根据上述条例回港服刑的人士的数目及判处他们刑罚的司法管辖区,以及当中最年轻及最年长人士的年龄分别为何;因未能取得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减刑文件而要在港多服刑期的人士的数目,以及逐一列出他们多服的刑期及判处他们刑罚的司法管辖区;
(二)现时根据上述条例在港服刑的人士当中,有多少人应因为减刑而期满出狱,但却因未能取得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减刑文件而仍然在囚;他们至今多服的刑期和判处他们刑罚的司法管辖区分别为何;以及除了透过有关的驻港领事联络当地政府外,当局有否采取其他跟进行动,以免该等人士滞留狱中;若有,详情为何(包括涉及人数及判处该等人士刑罚的司法管辖区);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关当局会否考虑向上述多服刑期的人士提供适当的济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香港法例第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提供了香港与其他地区(中国以外)及澳门之间移交被判刑人士的法律框架。由该条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起生效至今,特区政府已经与10个海外司法管辖区及澳门就被判刑人士的移交达成协议。
在过去三年(即二○○五至二○○七年),从这些海外司法管辖区及澳门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被判刑人士共有44名。按年份及移交地划分的分项数字列於下表:
美国 泰国 澳门
── ── ──
二○○五年 0 0 0
二○○六年 0 15 6
二○○七年 1 9 13
上述人士当中最年长的现年75岁,最年轻的则为23岁。
在过去三年,香港只有一次接获移交地司法管辖区决定修订刑罚的通知。在二○○六年八月,泰国当局为庆祝泰皇登基60周年而宣布特赦,符合特赦条件的被判刑人士,视乎其类别或所犯罪行,可获减刑。但个别被判刑人士可获扣减的确实刑期,须由泰国法院另行发出手令予以法律效力。特区政府於二○○六年十一月至二○○七年一月期间,分批接获泰国法院发出的手令,使总数共35名由泰国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被判刑人士获得减刑;其中五人在计算其根据《监狱规则》(香港法例第234章)获得的减刑后,已於特区政府接获泰国法院手令后即时获得释放。
(二)特区政府知悉泰国当局於去年十二月,为庆祝泰皇80岁大寿亦有宣布特赦,符合条件的被判刑人士,视乎其类别或所犯罪行,可获减刑。不过,到目前为此,我们仍未接获任何泰国法院对个别被移交被判刑人士发出的手令,亦无从确定由泰国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被判刑人士会否获得减刑,及其可获扣减的确实刑期。根据惩教署提供的资料,现时仍有35名由泰国移返本港的被判刑人士在狱中服刑。
特区政府已主动要求中国驻泰国大使,向泰国当局直接跟进是次特赦事宜,希望可以尽早确定由泰国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被判刑人士会否获得减刑,及其可获扣减的确实刑期。我们亦已就持英国(海外)护照获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被判刑人士的个案,请求英国驻泰国大使提供协助。
根据香港与海外司法管辖区及澳门签订的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如移交方决定修订刑罚,接收方须在接获移交方有关决定的正式通知后,根据协定实行有关决定。目前,本港并没有任何囚犯,因特区政府在接获移交方通知后尚未实行其修订刑罚决定,而延误囚犯的释放日期。
(三)正如上文第(二)项所述,我们仍未就泰国当局庆祝泰皇80岁大寿而宣布特赦一事,接获泰国法院的手令,因此未能确定有关被判刑人士会否获得减刑和可获扣减的刑期。事实上,特区政府在接获移交方修订刑罚决定的通知前,不能单方面修订根据协定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被判刑人士的刑罚。
完
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