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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关於床位寓所(俗称「笼屋」)及板间房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年龄组别(以5岁为一组)分别列出现时笼屋及板间房的居民的估计数目;
(二)除了编配公屋单位予笼屋及板间房的居民外,有什么措施协助他们改善居住环境;
(三)过去3年,有多少名笼屋或板间房的居民获编配公屋单位,当中有多少人获编配位於市区的公屋单位;
(四)截至2007年年底为止,在非长者单身人士的公屋轮候册上,
(i)各年龄组别(30岁以下、31至40岁、41至50岁及超过50岁)的申请人的数目及百分比分别为何;及
(ii)居於笼屋或板间房的人数及百分比,预计这些人士何时可全部获编配公屋单位;
(五)笼屋及板间房的平均每平方米租金在过去3年的升幅;有否评估撤销私人楼宇的租金和租住权管制对笼屋及板间房居民有什么影响;及
(六)鉴於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自1994年以来,数次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取缔笼屋这类不适当的居所,政府有否制订取缔笼屋及板间房的时间表?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的六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统计处2007年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居住於私人房屋内的房间(包括固定房间及板间房间)、位及阁楼的家庭住户人数如下:
年龄 人数(约)
0-14 6,100
15-24 3,400
25-39 13,500
40-49 10,000
50-59 8,600
60或以上 11,500
总计 53,200
我们并没有其他方式分类的统计数字。
(二)无法负担私人租住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无论现居何处,均可申请入住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租住公屋单位。房委会透过公屋轮候册,有秩序地安排这些家庭入住公屋。有真正及迫切房屋需要,而没有能力自行解决有关问题的个人或家庭,可向社会福利署(社署)/非政府机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透过「体恤安置」计划入住公屋单位。
此外,任何市民如因经济困难难以负担私人楼宇租金,或因种种原因而有迫切房屋需要,可向社署/非政府机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寻求协助。社工会考虑有关人士可运用的资源,并就个案的特殊情况为他们提供适切的援助,包括提供短期经济援助以应付租金及搬迁开支、转介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安排入住市区单身人士宿舍等。
就床位寓所而言,政府现时的政策是致力确保提供床位寓所楼宇的安全。为监管及确保床位寓所的消防及楼宇安全和卫生,政府已於1994年制定《床位寓所条例》加以规管。
板间房与其他自住或租住处所一样,在消防安全方面,须符合《消防条例》及《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至於电力及气体安全方面,《电力条例》及《气体安全条例》已对大厦内的公用装置及个别单位内的装置作出安全规定。而任何楼宇进行涉及建筑物结构或影响走火通道的建筑工程则须事先征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政府各部门会继续根据现行有关条例执法,以确保有关处所的安全。
(三)过去三年,房委会共编配了超过60,000个公屋单位予公屋轮候册申请人,当中包括超过18,000个市区公屋单位。我们并没有统计申请公屋单位后获配公屋人士过往的住所情况。
(四)(i)2005年9月,房委会引入「非长者一人申请者配额及计分制」,以理顺及重订编配公屋予非长者一人申请者的优先次序,目的是让有较高住屋需要的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较先获得编配公屋单位。截至2007年底为止,在「配额及计分制」下,不同年龄组别的一人申请者数目如下:
年龄组别 「配额及计分制」下非长者
一人申请者的人数*
(占总数百分比)
30岁或以下 15,269(40%)
31-40岁 9,865(25%)
41-50岁 9,184(24%)
50岁以上 4,240(11%)
总数 38,558(100%)
*数字包括处理中的个案,以及因未符合7年居港条件等原因而被冻结的个案。
(ii)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获配公屋的次序,是按其所获得的分数而定。而申请人的分数,取决於申请者递交公屋申请时的年龄、已轮候时间、以及他们是否拥有公屋户籍。因此我们并不能推算他们何时才会获配公屋。但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合资格的非长者一人申请者可透过「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较早获配公屋单位。
(五)差饷物业估价署以住宅面积分类,统计私人租务市场的租金情况。截至2007年12月的最新数字显示,小型住宅单位(指实用面积少於430平方尺/40平方米的单位)的租金,在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年底分别较其去年同期上升约百分之十一、十及十三。
立法会在2004年6月通过修订法例,撤销对私人住宅租务市场的多项管制,让市场回复自由运作及稳健发展,并配合减少干预私人住宅市场的政策目标。而私人住宅租金变化,受不同因素影响,包括整体经济环境、物业市场气氛及有关地区发展情况等。
正如前文所述,无法负担私人租住房屋的低收入家庭,可向房委会申请入住公屋。任何市民如因经济困难无法负担私人楼宇租金,或因种种原因有迫切住屋需要,亦可向社署/非政府机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寻求协助。
(六)选择居於床位寓所及板间房的住客,除了由於租金低廉吸引外,亦因为床位寓所及板间房多位於市区,交通便利,他们可徒步或以收费比较低廉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因此市场上对这类型的私营住所仍有需求。政府现时没有计划全面取缔此等私营住所。
完
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