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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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二十五日)代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九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1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包括蔡剑云经营的美雅贸易公司、成丰服装有限公司、梁运光经营鸿泰汽车维修及创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720元、37,648元、23,889.92元及22,36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包括李惠民工作室有限公司、伟顺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卓庆源经营全速传递、张圣光前经营的素食一家及宝宏(亚洲)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482.86元、34,291.73元、7,015.11元、5,590元及1,999.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30元、246元、190元、204元、265元、196元、90元、150元及162元。



2008年2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