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居籍条例草案》〈新条文〉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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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居籍条例草案》(新条文)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基於今天较早之前我就恢复二读本条例草案发言时提出的理由,我谨动议二读新增的条例草案第10A条。这条条文已载於分发予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

  原来的条例草案第4(2)条规定,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的验证断定某未成年人的居籍时,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未成年人的意图。由於条例草案第8条及第10条也采用最密切联系的验证,法案委员会建议,根据条例草案第8条断定缺乏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居籍或根据条例草案第10条断定在由两个或多於两个地区组成的国家之内的成年人的居籍时,类似的规定也应适用。我们采纳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删除原来的条例草案第4(2)条,而增订涵盖条例草案第4条、第8条和第10条所述情况的条例草案第10A条。

  主席女士,我谨提出动议。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