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用完即弃食物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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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吕明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关于用完即弃餐具的卫生情况和产品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食肆以及各大学、中学和小学每年使用各类用完即弃餐具的数量;及

(二)  有没有监察这些餐具的卫生情况和产品安全,例如定期抽样测试这些餐具表面的含菌量,以及它们在接触到高温、油脂或酸性物质时会否释放有害物质;如果有,过去两年的监察结果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以及会不会设立监察机制?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并没有就食物业的食物容器和用具的用量收集数据。

(二)  政府一直留意食物容器和用具的清洁情况及食物安全事宜,并从多方面作出监察。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须适合供人食用。如果由于容器欠妥以引致食物不适宜供人食用,出售有关食物亦属于违法。《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 X)规定,所有经营食物业的人,须确保一切设施及用具保持清洁,不受有害物质污染,亦不可以使用未经洗净及消毒的器皿。而食环署在供应饭盒的食物制造厂的持牌条件之上,亦特别规定食物容器必须以能耐食物高温及酸度而不会释出有毒化学物质的材料制造。

  香港食物业处所大多使用用完即弃容器盛载外卖食物。这些容器大致可分为四类:聚丙烯(Polypropylene(PP),俗称百折胶)、发泡聚苯乙烯(Expanded polystyrene(EPS),俗称发泡胶)、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俗称硬胶)、及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其中以百折胶(PP)的耐热能力较佳,可长时间盛载摄氏100至120度的食物。其他三类塑胶均不适宜用以盛载摄氏100度以上的食物。根据环保署提供的资料,在学校的膳食供应方面,膳食供应商已弃用发泡胶餐盒盛载食物,而采用百折胶餐盒或可再用容器。

  食环署已于二○○六年制定使用用完即弃塑胶容器的指引,就容器的选择、接收、贮存和食物的包装、运送等各方面提供意见,供食物业经营者参考。

  除向业界提供指引,政府亦不时抽查市面上的用完即弃容器,作化学释出物测试。过去三年,食环署曾抽取二十六个盛载食物的用完即弃容器,包括以塑胶、发泡胶、纸品制成的樽、杯、碗及盒等作化学释出物测试,以研究该等容器会否影响食物的安全,结果全部满意。食环署会继续进行相关测试,以便监察有关情况。此外,食环署于二○○五年与消费者委员会合作,探讨用完即弃食物容器的安全情况。研究共对八十个样本作不同的测试,结果显示,本港食肆、零售点及学校饭盒供应商采用的用完即弃塑胶食物容器,若正确使用,不会引致食物安全问题。有关结果已于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选择月刊中公布。食环署亦计划于今年年内再就杯面容器进行风险评估研究。

  此外,香港海关亦都会在市面售卖即弃餐具的店铺,例如超级市场及便利店,抽查即弃餐具的样本,以确保餐具能达到《消费品安全条例》所指的一般安全规定。过去三年,海关曾抽查三十九款即弃餐具作安全测试,其中包括饭盒、杯、碗、碟、叉、匙羹、竹/木筷子等。测试结果显示这些即弃餐具并无有害物质超标的问题。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