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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食物及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订立定额罚款制度,加强在法定禁烟区及公共交通工具内执行禁烟规定的力度和效率。
根据《吸烟(公众生)条例》(第371章),在法定禁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或携带燃
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即属犯罪,一经简易程序定罪,罚款最高可达港币五千元。但过去执法的经验显示,整个检控及法庭程序可达到两至三个月,耗费时间及人力资源,而被控告人士往往在程序完成后才需要缴交罚款,失去即时的阻吓作用。我们在过去的法案委员会审议《2005年吸烟(公众
生)(修订)条例草案》时,曾经建议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并生效后引入定额罚款制度,一方面可以简化执法程序,减省文书工作,同时也可以透过订定具阻吓力的划一定额罚款,以及要求违法者在较短时间内缴交划一罚款的规定,以加强执法的力度和成效。我们相信,此举将可以向市民发出清楚的信息,显示政府严格执行禁烟措施的决心。我们在草拟本条例草案及制订现时建议的定额罚款制度和总体运作的流程时,参照了处理违反交通及公众地方洁净两个条例的定额罚款做法,并汲取了实施这些定额罚款制度的经验。
我们建议,公职人员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在违反或已经违反在法定禁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禁烟规定,可发给该人士一份定额罚款通知书。该人士应於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二十一天内悉数缴付定额罚款,付款后该人不会再因该项罪行而被检控或定罪。该人士亦可在这期间内表示欲就该罪行的法律责任提出抗辩,主管当局若收到就法律责任提出争议的通知,会撤回定额罚款通知书,并发出传票,让法庭审理这案件。
我们建议把罚款额订於一千五百元的水平。这是考虑到罚款额的水平,应可以发挥足够的阻吓作用,但又不会过於严苛。我们曾经就罚款额水平谘询区议会,其间一千五百元的罚款额获得大多数议员的支持。这水平的罚款额亦与同样有损公共生的抛弃垃圾等罪行的罚款额一样。条例草案亦建议裁判官可以应律政司司长的申请对严重拖延缴交罚款的人士施以额外罚款及讼费,总罚款额会达到三千三百元。如有关人士仍然拒绝缴交罚款,该人会被当作没有缴付根据定罪而判决须缴付的款项,根据《裁判官条例》,可被判处监禁。这些建议安排与《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所实施的安排相同。
本条例草案也订明涉嫌违例人士在提出抗辩后决定缴交罚款的处理方法,有关安排也大致与现时处理公众地方洁净罪行及交通违例事项的定额罚款制度相同。
为了确保定额罚款制度能有效地执行,本条例草案建议赋予执法人员权力,在有理由相信有人正在或曾经触犯有关罪行时,可要求该人提供姓名、住址及联络电话号码,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如该人不合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又或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个人资料,即属犯法。情况严重者更会被加控妨碍公职人员执法的罪行。
现时生署控烟办公室(控烟办)的督察及警务人员可以在香港所有的法定禁烟区执法。我们建议在本条例草案之下,他们也可以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另外,我们也建议授权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食物环境
生署和房屋署的某些指定人员在他们管理的场地向涉嫌违例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在本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之后,我会藉公告列明哪些类别的公职人员可以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定额罚款制度的成效,很大程度取决於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政府将加强控烟督察及其他各部门获授权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方面的训练。作为执行这制度的主力部门,控烟办也会编制一本执勤手册,以确保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采用一致的执法标准。
我相信本条例草案建议的定额罚款制度,将有效加强控烟的执法力度,从而减少市民受二手烟的影响,提升全民健康。我呼吁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
完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