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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独留儿童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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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就独留儿童在家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鉴于经常有幼童于独留在家期间遇到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发生的有关意外按意外类别分类的数字;

(二)有否深入探讨家长把幼童独留在家的原因;若有,结果为何,以及有何计划加强协助有需要的家长照顾幼童;及

(三)有否研究应否立法明文禁止把幼童独留在家;若有,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据警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在二○○五至二○○七年三年期间,警方共处理了四十九宗与独留儿童在家有关的疏忽照顾儿童案件,当中七宗有儿童因父母或监护人的疏忽照顾而发生意外及伤亡。此七宗案件涉及共九名儿童,其中五名儿童在火警中吸入浓烟或被烧伤、三名儿童在家中跌伤,以及一名儿童从高处堕下死亡。

(二)上述警方处理的个案显示,父母独留儿童在家的原因各有不同。照顾年幼子女,为人父母责无旁贷。把幼童独留在家是非常危险的事,不但可引致儿童伤亡,亦可能祸及邻里,家长或照顾者更可能因而负上疏忽照顾的刑事责任。

  如家长因种种原因暂时未能照顾年幼子女,有责任事先安排亲友、邻居或保母等帮忙,或利用各种幼儿照顾服务。政府和各服务机构会尽量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协助,包括安排费用减免。

  现时,政府资助的非政府机构向有需要的家长提供多种日间幼儿照顾服务,包括独立幼儿中心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以及较具弹性的互助幼儿中心服务。

  社会福利署(社署)亦资助部分中心提供暂托服务及延长时间服务,以支援因突发事件或工作时间较长而未能照顾幼儿的家长。为进一步推广不同形式、更具弹性的幼儿服务,社署已由二○○八年一月起资助互助幼儿中心增加晚上、周末和假日的服务,又分别自二○○七年十月及十二月起资助寄养家庭及部份儿童之家提供不留宿的日间儿童照顾服务。

  非政府机构亦以自负盈亏及收费的模式为六至十二岁的儿童提供半天支援性质的课余托管服务,方便父母外出工作或接受就业培训。有需要的家庭可申请全数或半数豁免课余托管费用。

  此外,政府透过「社区投资共享基金」(基金)协助社区人士建构互助网络。基金于过去五年拨款超过一亿一千万元,资助了一百四十多项计划,当中约三分一包含以邻里互助形式提供幼儿照顾或课余托管服务的元素。

(三)现时,已有法例处理独留儿童在家的问题。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两岁的儿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或任何超过十六岁的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由他所负责管养、看管或照顾的十六岁或以下的儿童或少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十年。

  在二○○五年至二○○七年上半年期间,警方曾根据上述条文检控了十名把儿童独留在家的家长。当中有六人被定罪,而余下四人则被判处签保令。

  有团体倡议当局考虑把独留儿童在家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我们认为这建议未必能达到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良好意愿。举例说,一些家长可能会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要求儿童在家门外等候,或到商场和街上流连。把儿童独留在家列为刑事罪行并不能防止上述情况发生。反之,现行有关疏忽照顾儿童的法例,不论儿童所处的地点为何,所针对的是有关行为是否对儿童构成伤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顾责任、他/她是否有意图疏忽照顾该儿童及是否知悉其行为可能会对该儿童构成伤害等。我们认为现行法例更能有效地保障儿童的安全,亦有成功的检控个案。

  我们曾参考一些海外司法区的做法。据我们了解,英国、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的相关法例中,有关处理疏忽照顾儿童的刑事条文,大致与上述《侵害人身罪条例》的条文相类同,而且这些地区亦没有将独留儿童在家这行为单独列为刑事罪行。鉴于上述考虑,政府现时无意立法把独留儿童在家列为刑事罪行。

  在法例以外,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醒家长照顾年幼子女的个人责任,以及把幼童独留在家的危险性。政府和各服务机构亦会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协助及支援,以尽量减低儿童被独留在家的情况。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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