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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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十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16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表十二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港币8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万通航运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九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67,564.22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金宝太平洋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20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康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金天鹅食馆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两名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612.5元及2,515.4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26元、175元及116元。

  较早前,康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五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6,000元。



2008年2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