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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四名雇主及一名经理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二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82,000元。
蓝瞳拓展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6159221)被控违反《条例》第 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8,000元。
宝诚(亚洲)有限公司经营的凤凰楼(商业登记号码:35674593)被控违反《条例》第 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10,000元。
定基工程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4307000)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4月至12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9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12,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3,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0,000元 。
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1433973)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4月至8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2,000元 。
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1433973)经理黄婉明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4月至8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2,000元 。
另外,积金局代9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5名雇主追讨港币10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3名与讼人,包括彭成富经营的富记水族工程公司、黄仕光经营的同利汽车服务及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680元、37,474.3元及4,979.0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2名与讼人,包括罗玉珍经营的罗氏货柜服务公司及吴松坚前经营的鸿丰物流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961.2及8,25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30元、170元、186元、120及150元。
完
2008年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