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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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二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8,000元。

  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43D(1)(b)条,即妨碍积金局行使或执行职能的罪行。被告今早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港币4,000元。

  镇成资源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 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12,000元。

  严道秦经营的鸣发货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七月至八月,及二○○七年三月至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2,000元 。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强积金欠款约3,000元。区域法院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09.48元。

  积金局又代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港币8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笑傲江湖饮食集团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1,627.43及815.7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476元及86元。

  较早前,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六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8,500元。



2008年2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