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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
二零零八年一月,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批准豁免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以数码讯号直接传送外购星直播电视节目服务频道时,无须播放政府及广管局的宣传短片;但持牌机构不得在该频道加插自己的广告或宣传短片。广管局的考虑主要是,有关豁免可让持牌机构较灵活地透过本地的数码地面广播平台引进外地的频道,从而增加本地观众的节目选择。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电视)在没有获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相关批准下,让六名董事以「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身份,由二零零一年七月起,在不同期间(年半至六年不等)对无
电视行使控制,违反了《广播条例》(第562章)附表1第3(2)(b)条及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条件第12条的规定(注1),广管局因此判罚无
电视港币8万元。
因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没有批准无电视其中一名董事继续以「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身份对无
电视行使控制,因此广管局亦指令无
电视须在一个月内就有关的违规事项,采取适当措施以免继续违规。广管局亦提醒无
电视严格执行就遵守相关法例规定而订立的内部机制,以免日后再次违反有关规定。广管局获悉有关董事亦已辞去无
电视的董事职位,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此外,广管局知悉,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行使其获授权力,处理了136个个案(涉及314宗投诉),并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条例)第11条,裁定其中4个个案(涉及5宗投诉)属於轻微违规,114个个案(涉及291宗投诉)属於理据不足,余下18个个案(涉及18宗投诉)则不属条例第11条的管辖范围。详情请浏览广管局网页(网址:www.hkba.hk)。
注1:《广播条例》附表1第3(2)(b)条订明,除非得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否则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不得对持牌人行使控制。无电视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条件第12条订明,持牌人须确保有关的人员、雇员、持牌人的相联者及代表持牌人的其他人士不得违反或容许有人违反《广播条例》的条文。
完
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