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劳福局局长动议二读《2008年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8年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08年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扩濶《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肺尘病条例」)的保障范围,把恶性间皮瘤纳入条例下成为可获补偿的疾病。

  恶性间皮瘤是一种罕见的癌症肿瘤,很难及早诊断,治疗的作用也不明显。恶性间皮瘤的个案在确诊后,患者可能很快便会离世。很多医学研究都显示,恶性间皮瘤的形成与因为职业而暴露于石棉有很大的关系,足以支持由雇主向恶性间皮瘤患者提供补偿的建议。另一方面,现时没有医学证据确定暴露于石棉和良性间皮瘤的因果关系,故此现阶段不适宜把良性间皮瘤列为可获补偿的疾病。

  现时,恶性间皮瘤并非《雇员补偿条例》下指定的职业病。另一方面,现行的肺尘病条例只向因患上肺尘病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士或因该病致死的人士的家属提供补偿。在肺尘病条例之下,肺尘病是指由于暴露于石棉尘或硅石尘而导致肺部纤维化的疾病。虽然恶性间皮瘤亦是由于吸入石棉尘所引致,但是除非患者同时有肺部纤维化,否则不能够单因恶性间皮瘤而在现行的肺尘病条例下得到补偿。

  恶性间皮瘤和肺尘病的致病原因相同,即因吸入石棉尘所引致,而两种疾病亦有三个共同的特征,包括:(一)两种疾病都会不断恶化;(二)两种疾病都有很长的潜伏期,以致实际上无法确定引致该疾病的确实受雇期,从而向个别雇主追讨补偿;以及(三)两种疾病都会对患者造成永久性和无法治愈的损害和痛苦。因此,我们建议修订肺尘病条例,向恶性间皮瘤患者提供和肺尘病患者相同的补偿和福利,并以建造业及石矿业征款而组成的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支付这两种疾病的补偿。

  如果将恶性间皮瘤纳入成为肺尘病条例下可获补偿的疾病,我们预计每年因此而增加的补偿金额大约为七百万元。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的现有资源足以承担所增加的补偿金额,向建造业及石矿业收取的征款率无需调整。

  条例草案又建议将恶性间皮瘤患者申请补偿的资格及缒利,与肺尘病条例下适用于肺尘埃沉着病患者的看齐。此外,条例草案建议授权「肺尘埃沉着病判伤委员会」评定申请人是否罹患恶性间皮瘤和他们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及在死亡个案中患者的死亡原因。由于肺尘病条例的保障范围将扩濶至包括恶性间皮瘤,我们亦建议对这条例的名称作出相应的修改。

  我们曾就此建议谘询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及劳工顾问委员会,并得到两个委员会的一致支持。劳工顾问委员会更特别提出需尽快立法实施建议,以改善恶性间皮瘤患者的权益。此外,建议也获得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普遍支持。

  主席女士,恶性间皮瘤患者及他们的家属面对的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疾病,修例工作实在刻不容缓,我希望议员能早日通过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