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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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29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十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梁培佳经营的新伟工程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五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1,412.0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三和烧味茶餐厅有限公司及万智商标印刷有限公司经营的万智实业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2,464元及375.4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292元及120元。
完
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