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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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0,000元。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四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410,000元。积金局亦代表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00元的强积金欠款。

  永升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裁判法院於今日进行单方聆讯,裁定被告三项罪名成立,首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港币10,000元。

  另外,区域法院今日向四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金时渠务有限公司、全球汽车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和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周碧荷前经营的永强清洁服务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八名、三名、两名及一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87,205.63元、92,586.02元、54,178.78元及37,695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何源清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8.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