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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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3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30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3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益高工程有限公司、娉婷国际(中环)有限公司及振明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阳光海鲜酒家(前称光辉渔港酒家),因分别拖欠其7名、11名及3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60,494.26元、128,068.59元及19,368.43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各港币930元。
完
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