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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跨国领养(缔约国)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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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2008年跨国领养(缔约国)令》(命令),以更新在《领养条例》(第290章)下为实施《关於跨国领养的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公约》)而制定的有关缔约国清单。

  五个新增的缔约国为肯尼亚共和国(肯尼亚)、古巴共和国(古巴)、亚美尼亚共和国(亚美尼亚)、柬埔寨王国(柬埔寨)及美利坚合众国(美国)。肯尼亚、古巴、亚美尼亚及柬埔寨在二○○七年加入《公约》;美国亦在二○○七年对《公约》作出批准。

  《公约》列出跨国领养的国际合作框架等事宜,而《领养条例》则规管《公约》在香港的实施。命令生效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公约》新缔约国之间的领养事宜将按《公约》规定安排。

  命令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根据《领养条例》第20D条作出。命令将於下星期三(一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并会於四月一日生效。



2008年1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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