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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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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邝志坚议员就职业病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职业病的类别(包括矽肺病、手部或前臂腱鞘炎、职业性失聪、结核病、职业性皮肤炎、石棉沉着病、气压病、气体中毒及其他)划分,列出过去五年,每年职业健康诊所接获的新症中,分别被确诊及没有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个案数目,以及有关病人的年龄分布和从事的行业;

(二)第(一)项的确诊个案占同年全港经证实的职业病个案总数的百分比;

(三)现时上述诊所的新症排期时间;初诊后,怀疑患上职业病的病人平均需轮候多久才能得到所需治疗,以及他们由接受治疗至康复平均需时多久;

(四)现时上述诊所与医院管理局辖下的骨科和胸肺科门诊的病人人数、新症和旧症数目及每名医生的工作量(例如每小时需诊治多少名病人)如何比较;

(五)职业健康诊所的医生根据什么准则诊断病人是否患上职业病,以及该等准则与其他医疗机构所采用的准则是否一致;

(六)经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的职业病个案,最终须否交由职业健康诊所确认;及

(七)过去三年,是否有得到职业健康诊所确诊为职业病的个案被有关的雇主或保险公司提出反对或质疑有关诊断(包括把个案提交法庭裁决);若有,涉及的个案数目,以及当该类个案提交法庭裁决时,职业健康诊所的主诊医生有否责任为病人出庭解释诊断结果?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法例第469章《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360章《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和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所列明的职业病共有51种。

  该三条法例分别就职业性失聪、肺尘埃沉着病(包括矽肺病和石棉沉着病),和另外48种职业病的确定程序有不同的规定。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负责处理及裁定职业性失聪补偿的申请,包括裁定申索人是否罹患法例中订明的职业性失聪。该管理局的成员包括一名劳工处职业健康科的医生。而根据《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判伤委员会负责裁定有关申索人是否罹患肺尘埃沉着病,该委员会由三名医生组成,其中一名是劳工处职业健康科的医生。

  至于《雇员补偿条例》附表2所列明的48种职业病,劳工处负责处理有关补偿申索。若雇佣双方对受雇一方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与条例内列明的职业病有关存在争议,劳工处会在雇员的同意下搜集个案资料及医事报告,并在谘询该处职业健康科的医生后,就个案是否属条例列明的职业病,向雇佣双方提供专业意见。如果有关争议未能透过劳工处的协助得到解决,个案须交由法院作出裁决。

  劳工处辖下的两间职业健康诊所,可为怀疑自己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雇员诊治。诊所医生除了为病人诊治外,亦须详细了解病人的就业史,并会视乎需要和病人的意愿到其工作的地点视察,以了解其工作环境中有否与该疾病相关的危害因素,从而诊断他们是否罹患《雇员补偿条例》列明的职业病。此外,医生更会指导他们采取正确的预防方法,防范再次病发。职业健康诊所的医生亦需负责其他工作,例如视察病人工作的地点,参与以上提及与雇员补偿有关的委员会的工作,以及为怀疑职业病个案提供专业意见等。

  就问题的七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在二○○二至二○○六年,共有12,800名新症病人到劳工处的职业健康诊所求诊,当中12,574人(98.2%)被诊断为并非患上《雇员补偿条例》列明的职业病。每年这类病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行业和其所患疾病的性质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一。

  同期,共有226名新症病人被诊断为罹患《雇员补偿条例》列明的职业病,包括180宗手部或前臂腱鞘炎个案及46宗职业性皮肤炎个案。每年这类病人的年龄和所从事的行业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二。

(二)在二○○二至二○○六年,职业健康诊所每年诊断为《雇员补偿条例》列明的职业病个案,占该年全港经证实的职业病个案总数的百分率详列如下: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  ──  ──  ──  ──

职业健康诊所  53   29   54   57   33
诊断为《雇员
补偿条例》列
明的职业病个
案数目

全港经证实的  364   258   251   256   264
职业病个案
总数(注1)

比率(%)   14.6%  11.2%  21.5%  22.3%  12.5%

(注1:经证实的职业性失聪和肺尘埃沉着病的病人会在医院管理局和卫生署辖下的专科门诊接受诊治。)

(三)现时,劳工处两间职业健康诊所初次预约的轮候时间平均为两个多月。但如个别病人须要尽早接受诊治,劳工处会尽力为他们作出特别安排。至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各专科门诊的轮候时间,中位数约为七星期。

  职业健康诊所医生在为病人初诊及覆诊时,均会因应病人的临床情况而安排适切的治疗,令他们早日康复。若有关治疗服务是由诊所本身提供的(例如药物、伤口处理等),诊所会即时安排这些服务;若须转介至其他服务提供者(例如医管局的物理治疗和职业治疗服务),病人需轮候的时间则视乎那些服务本身的一般轮候时间而定。至于病人康复所需时间,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疾病的性质、治疗的成效等,因此每位病人所需的康复时间亦有分别,劳工处并末备存有关的统计数字。

(四)为诊断病人是否患上《雇员补偿条例》列明的职业病,职业健康诊所医生除须进行一般诊断程序外,亦须详细了解病人的就业史,因此所需的诊症时间较其他专科门诊为长。医生亦会到病人工作的地点视察,以了解其工作环境中有否与该疾病相关的危害因素。在二○○七年,劳工处两间职业健康诊所合共提供约13,000次诊症,而每名医生每个半天的诊症时段约可诊治11名病人。由于职业健康诊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到病人的工作的地点视察)与骨科和胸肺科门诊的性质不同,因此不能直接比较两者的病人数目,新、旧症数字,以及每名医生的工作量。

(五)劳工处职业健康诊所医生会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就病人所患的疾病是否属条例订明的职业病作出诊断,并为他们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规定指出,雇员如欲获得职业病的补偿,必须是在紧接完全或局部丧失工作能力前的订明期间内,受雇从事某类工作,并因该工作的性质引致患上条例指定的职业病。

  为了向公众及注册西医生阐释《雇员补偿条例》列明的职业病,处方已分别制定了有关刊物-「例须补偿的职业病指南」和「诊断应呈报职业病指引」(英文版本)。这些刊物除可在劳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各办事处免费索取外,亦可在该处的网页下载。此外,劳工处更曾向全港所有注册西医以邮寄方式免费派发「诊断应呈报职业病指引」,以协助他们了解职业病的诊断准则。

(六)雇主或雇员按《雇员补偿条例》向劳工处呈报职业病个案时,必须提供经注册西医确诊的职业病资料,以便劳工处进行处理及计算补偿款额。若呈报的职业病个案未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或雇佣双方对该职业病是否与受雇一方所从事的工作有关存在争议,劳工处会就个案是否属条例列明的职业病,向雇佣双方提供意见。如果有关争议未能得到解决,个案最终须交由法院作出裁决。

(七)劳工处并没有备存有关雇主或保险公司质疑职业健康诊所诊断的个案的统计数字。若被提上法庭的个案涉及曾到职业健康诊所接受诊治的病人,为该病人诊治的医生在收到法庭传票后,会按时到法庭解释其所作出的诊断及相关文件(例如医事报告及医疗纪录等)的内容。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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