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牌会址经营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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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今日(一月四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罚款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职员去年七月巡查元朗一所会址时,发现处所外墙悬挂会址招牌,单位内有十六间配备麻雀台的房间、三十二位客人及四名职员。
该女子为会址的管理人和董事,她承认处所是一间无牌会址。
根据牌照事务处纪录显示,该名女子在巡查当日并未持有有效豁免证明书或合格证明书,她其后被控违反《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4(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表示,政府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违规经营的会址。
完
2008年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