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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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约港币5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娉婷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173.7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利得福粮油有限公司及陈志达前经营的佳胜辣蟹小厨,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268.16元及7,272.3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98元、96元及90元。



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