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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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宪报刊登 《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针对零售商不良的营商手法,加麹现有规管制度,保障消费者和旅客。

  《商品说明条例》是保障消费者的主要法例,禁止商店在营商过程中作出虚假的商品说明和失实陈述。不过,现有条文在规管一些不当营商手法,如不诚实的零售商以误导或欺诈陈述诱使消费者购物方面,仍有所不足。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表示:「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第2(1)条,把商品说明的定义范围扩大,使它涵盖一些与货品保养及售后维修服务有关的事宜。此外,条例草案亦将加入三项新条文,以禁止零售商采用误导标价和作虚假或误导陈述欺骗消费者。」

  三项新增的条文如下:

(一)规定零售商展示货品售卖时,必须清楚及显眼地展示货品的重量单位;
(二)规定零售商售卖五类指明电子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录机、手提电话、MP3播放器及MP4播放器)时,假如售价不包括基本配件,必须在顾客付款前说明;及
(三)禁止零售商作出虚假或误导陈述,讹称与有名望和声誉人士或机构有关连或得到其认可。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内的建议是经过广泛业界谘询后才拟订,业界及相关团体普遍对建议表示支持。」

  「通过条例草案不但可加强保障消费者,更有助带动零售业和旅游业增长,最后将巩固香港作为『购物天堂』的地位。」

  条例草案将於二零零八?一月九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