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全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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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宣布,《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将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实施。公众如欲拒收非应邀商业电子讯息(已获得同意的讯息除外),可於传真、短讯和预录电话讯息的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其电话或传真号码。

  电讯局发言人表示:「登记程序十分简单,可通过自动化电话系统轻易完成。公众可使用打算登记的号码的传真机致电登记热线1835002,在拒收传真登记册登记其传真号码。」

  发言人续称:「不过,登记并无期限,因此公众无须急於登记。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或以后,公众可於任何日子任何时间在拒收传真登记册登记其号码(每日晚上11时至12时会更新数据库,期间系统不会接受登记),如登记热线的线路繁忙,请稍后再试。不断拨打热线可能会令登记系统负荷过重。」

  鉴於本港目前使用的传真和电话号码超过1 400万个,三份登记册将分阶段推出,以确保推出初期运作畅顺。首先推出的是拒收传真登记册,将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接受登记。三份登记册的推出时间表载於附录。

  发言人解释:「条例全面实施后,现行有关非应邀电子讯息的过渡措施将会被撤销。已在电讯局现时的『不收传真名单』登记号码的用户,如拟继续拒收非应邀传真讯息,便须在拒收传真登记册登记其号码。」

  发言人补充:「公众除可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外,亦可直接向个别讯息发送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以拒绝接收商业电子讯息。」

  条例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实施后,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i)须在讯息中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ii)须遵守收讯人的取消接收要求;(iii)除非已取得收讯人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列於拒收讯息登记册的电话或传真号码发送讯息;(iv)发送预录电话和传真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及(v)发送电邮讯息时,不得使用具误导性的标题。

  电讯管理局局长会向违反上述规则的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任何人不遵守执行通知,经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10万元;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

  查阅有关条例和拒收讯息登记册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电讯局网站(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载列拒收讯息登记册详情的小册子可於民政事务总署谘询服务中心索取。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公众亦可致电拒收讯息登记册公众查询热线2180 6868(每日上午八时至晚上十时接受查询)。

背景: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是规管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活动,但豁免人对人的即时通话。条例於二零零七年五月通过,并分两个阶段实施。在第一阶段(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条例内禁止(i)以不正当手法以扩大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量;和(ii)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诈骗及其他非法活动的部分已经生效。第二阶段主要关於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将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开始实施。



2007年1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5分